地区版

中国教会及中国的基督徒实在需要基督教伦理学的指引

最近读了几本基督教伦理学的书,颇有感触。因为之前没怎么好好涉猎这方面的书籍,也没有对这个领域有过深入的思考。读完相关书籍之后,我的第一感受便是基督教伦理学这门学科实在太重要了。因为这门学科所涉及的问题几乎囊括了基督徒日常生活的所有领域。基督教伦理学就是从基督教信仰的立场去辨别判定所有的行为——哪些是善的,哪些是恶的;哪些是可行的,哪些是不可行的。这些问题几乎每一天都会碰到,而这些让我们感到头疼的问题也不一定总是藉由圣经直接找到答案。这不是说圣经已经对现代人失效了,而是说,圣经往往只提供相关的原则,至于具体的行为该如何判定,则需要结合更多的因素进行考量。

基督教伦理学的目标乃当将圣经中的相关教导融入到个体的实际处境,使其化为个体的道德操守与行为指南。我们常常说听道要行道,可是没有具体的行为指南,基督徒该在具体的情境中如何抉择呢?如果我们所听见的道不能化为实际的行为指南,那么在很多事上,我们仍是摸不到神的心意,无法遵行神的旨意。可见,这门学科是每个基督徒的必修科目,更是每位传道人的必学科目。我甚至觉得如果一个神学生不好好学习基督教伦理学,等于没有学到关键的部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发现即便某些传道人读了不少神学,仍无法将基督教的信仰要义贯穿到具体的辅导学中,甚至以人文的心理辅导学取代了本该具有基督教特色的教牧辅导学,而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没有深入了解基督教伦理学。

如果我们将伦理学理解为有关评判人类行为是非得失之学科的话,那么基督教伦理学无疑便是以基督徒的立场去评判这种行为。当然基督徒之间亦存在着不同的立场,而这些不同的立场其实就是基督徒的神学立场了。也就是说,基督教伦理学必须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不同的神学立场将会产生不同的基督教伦理学。考虑到神学立场会明显影响基督教伦理学的基本前设,故此,笔者事先表明自己的神学立场,乃为保守派或福音派的神学立场。笔者笃信圣经的权威,以圣经的教导作为基督教伦理学的终极规范。笔者认为始祖的堕落不仅是信仰上的堕落,同时也是伦理上的堕落。当人选择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时表明他们已经选择以自己的标准来取代神的标准。他们不再听从神的话,不再相信从神而来的价值观,因为他们以自己为神,从自己出发建构出一套以人为中心的伦理道德。始祖的叛逆就像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使人的思想、观念不断分化,以致形成不同的文化及理念。小到个人问题、家庭问题,大到民与民、国与国之间的意识形态上的分歧。这些形形色色的道理、观念、主义硬生生地将我们割裂了。要解决这些分歧,我们绝不能以自我为中心,而要以个体之上的某种权威为中心,对于基督徒来说,这权威就是自我启示的神以及他所启示的圣言。因为唯有神与神的圣言才能约束所有的人,为所有的人提供行事为人的终极准则。神的道就是真理,永恒不变、历久弥新!他的道德律无论在哪一个世代都永放光彩!

有关伦理学,有学者曾提出过若干理论,比如以目的论为导向的伦理学与以义务论为导向的伦理学之间的差别。前者乃以果导因,将有可能达致的结果视为评判的标准,不过正如贾诗勒所批判的那样,我们永远不能预测某种行为必定会产生那样的结果。故此,以果导因是不可取的,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表现。贾诗勒明显主张义务论,且认为绝对的道德律乃是多条的,只不过他们之间有着不同的权威等级,人们应当遵照具有更高权威的道德律行事,神就不会追究我们因为无法同时遵循较低权威的道德律而带来的责任。

司道生在他的巨著《国度伦理》一书中则为我们展现了四种具有不同权威等级的伦理形式,第一种是,直接判断;第二种是具体规则;第三种是宽泛的原则;第四种是基本确信。直接判断显得比较主观,因为当我们根据自己主观的意愿进行判断的时候,很有可能带着相当的成见与偏见或主观上的偏好。第二种是具体规则。不过当我们将同一规则运用在不同情境中时,也会遇到“行不通”的尴尬,故此,规则不是绝对的,且是应当容有特例存在。第三种是宽泛的原则。司道生例举了耶稣的命令,“要爱你的仇敌”。他认为这是一个原则,因为这个命令并没有规定我们如何去爱仇敌。而规则恰恰来自原则。规则是具体的实施条款,是由较为宽泛的原则衍生出来的。故此,原则的权威乃在规则之上。人们在遵循某条规则的时候,假若存在特殊的情况,那么就当根据支撑他的原则进行修订。最后一种是基本的确信,比如有关上帝的属性以及他的旨意等。这是基督教伦理学不可逾越的底线!所有的原则、规则以及具体的道德判断都是从基本确信演绎出来的。故此,即便我们遇到连原则都需要修订的时候,只能推到最后一层,即我们的基本确信。基督徒的行事为人绝对不能违背他们的基本确信,否则整一座的伦理大厦就有被完全倾覆的危险。

无论是贾诗乐还是司道生都不会反对圣经的终极权威,关键是如何诠释并应用圣经的教导在不同的处境之中。比如,我们对于圣经的诠释已经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更何况要将圣经的真理应用在这个已经堕落的世界中呢?这绝对是一个挑战!举个例子,比如在明末清初的时候利玛窦来华宣教,当时天主教对慕道友的受洗具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些士大夫接受了利玛窦所传的天主教之后却迟迟不愿受洗,乃因他们的婚姻存在着污点,即拥有超过一个的配偶。这个时候作为接受天主教的中国基督徒该怎么办呢?是选择休掉他们的小妾,还是继续维持现有的生活。如果选择休妾,那么这样作是否合乎圣经的教导以及是否产生良好的结果呢?事实上,这样的选择往往都是十分艰难的。这正是我们要为人的行为确定规则及评判权威的根本原因。因为当人不得不在两难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如果他有一个具有神圣权威的评判标准可以作他的参照,便能作出最好的选择,尽管笔者所说的“最好”并不代表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如果按门类来分,基督教伦理学也可以分为情境伦理、叙事伦理、德性伦理、美学伦理等。然而不管怎么分,重要的是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基督教伦理学是一门有信仰及神学立场的伦理学,不单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更是涉及到人与神的关系。这在利玛窦、赵紫宸等近现代的基督教学者中已经被清晰地阐明了。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将儒家伦理与基督教伦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这样的对比既有利于阐明基督教伦理的独特性,也有利于在耶儒融通的领域找到适当的接触点。儒家虽然也有超越性的面向,但赵紫宸已经清楚指出儒家的世界观只是现世界,却没有超世界。儒家所有的教导训诫都是为人的。故此,虽然儒家也讲天人合一,但这里的天已经退化为某种道德的原则而已。基督教伦理却不然,因为基督教伦理建立在人们对位格神的信仰之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乃由人神关系所决定。因为神已经与人立约,这约自然也包括了人伦。不管是婚姻家庭还是社会的关系都是建立在神与人所立的圣约之上。这是基督教伦理具有普世性面向的根本原因。从基督徒的信仰出发,植根于圣经的教导而作出的伦理抉择一定是中国基督徒与中国教会所要遵循的基本法则。只有这样,基督徒的信仰与行为才能相辅相成、始终如一。

当然,伦理学也是一门极具挑战性及争议性的学科,因为在具体的情境中,人们总是会面临如同“忠孝两难全”这样的尴尬境况。你很难做到兼而得之,却常常需要在“两难之间”作出抉择。比如,堕胎的问题。持保守立场的基督徒肯定会反对堕胎,但如果这名怀孕的女孩是遭人强奸而怀的孕呢?你不容许她堕胎是否公平呢?故此,有的基督徒可能会说,那是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对待。而基督教伦理学正是要我们思考,在伦理的抉择中是否存在着特殊情况,以致于我们可以破坏既定的规则,亦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呢?毋庸置疑,对于世俗的伦理来说,这是一定的。因为世俗的规则完全可以因应处境的变迁而随时进行重新修订。但基督教伦理却有不同的情况,因基督徒相信神的话是永恒不变的,既是如此,基督教伦理怎么可以有特例存在呢?特例的存在是否表明神的话在世俗世界也是行不通的,关键时刻还是需要与处境妥协呢?我们究竟该如何抉择?是一根筋地照圣经的教导而行,还是选择与处境妥协?亦或在两者间走一条中间路线?我想这里面不单关涉基督徒的神学立场,同时也关涉他们如何诠释圣经的教导及如何对这教导进行应用。

原文阅读

版权声明

凡本网来源标注是“福音时报”的文章版权归福音时报所有。未经福音时报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公共网站、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或引用本网图文。欢迎个体读者转载或分享于您个人的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但请务必清楚标明出处、作者与链接地址(URL)。其他公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如需转载引用,请通过电子邮件(tougao@fuyinshidai.com)、电话(010 - 5601 0819或025-87770337)或微信(fuyin20062019)联络我们,得到授权方可转载或做其他使用。(更多版权声明

相关推荐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