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性关系的三要素——性、爱、约

作者: 洪道
来源:福音时报
2021-08-23 23: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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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

引言

从古至今,两性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当然,这个话题在某些文明中是不能明明地谈论的。有句话叫“谈性色变”。“性”这个东西对于一些人来说是完全摆不到桌面上的,是羞耻的、无法公开谈论。

即便历史的车轮已经进入到了二十一世纪,人们对于“性”已经愈发开放的时代,在国内仍然没有公开讨论“性”的习惯,这就必然影响父母对儿女以及老师对学生的性教育,使其无法在一个轻松的、坦诚的、包容的环境中展开。

假设老师在课堂上与学生公开谈论“性”的问题,也许学生的家长们会接受不了。在他们的观念里,这个问题只能同大人谈,如果过早地让小孩子知道“性”的秘密,反而会使他们在这方面激发出强烈的好奇心,从而落在私欲里,无法自拔。

虽然家长们的担心不无道理,但人们越是想要禁止某些人了解“性”,这些人就对“性”有着越发强烈的好奇心。比如,一些人一直以为美国是两性关系最开放、最随意的国家,但事实上,色情网站的点击率及访问量在中东地区反而更高。

人们对于“性”的欲望是何等强烈,当社会不能正视并承认人的这种正常生理机能时,此种有关性的冲动并不会自动消失。相反,它会以一种不正当的方式继续存在,那就是人们常说的“色情”。故此,正确的做法不是去压制人里面的“性”冲动,而是去正视它,并想办法去疏导这种隐藏在人心中的强烈的欲望,使其成为可控的力量。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了解两性关系中的三要素。即“性”“爱”及“约”。

一、“性”与“爱”是分开的吗?

如果我们想了解“性”是什么,可以透过不同的途径。比如,我们可以透过用CT扫描大脑皮层的方式得知人在性欲到来的时候,大脑的皮层有何反应,在哪个区域比较活跃等。从心理层面来说,一个人的性欲也可以反映在性心理的表现上,比如幻想与异性有亲昵的举动等。透过这些看得见的表象,我们大概可以了解“性欲”是怎么一回事。

其实,一般的成年人都知道“性”是什么,但要给它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许,让笔者再问一个问题,会变得更加清晰一点。笔者的问题是,“性”只是人身体的一部分,还是一个人的全部呢?笔者这样问,是因为有人主张“性”与“爱”是可以分开的。当他们这样认为时,无形中便已经做出了对“性”的相关理解。

毫无疑问,在这些人看来,“性”只是一种生理机能,并且只是人身体上的一部分而已。如果是这样,那么“性”与“爱”的确是可以分开的,在与异性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可以只是在身体上与其发生关系,而未必需要投入对这个人的爱。于是“性行为”缩减成了只是“生物性的行为”。

但这要是成立的话,一个人的性行为便跟他的道德抉择没有什么关系了。假如一个人随便与不同的异性发生性行为,我们就无法在道德的层面去谴责这个人,因为这种行为只是生物性的行为而已。我想,不管是哪个肤色的人种,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都很难接受这样的性行为吧?对于华人来说,就更是如此了。

因为在华人的眼里,性行为从来就不只是关乎满足人生理需要的行为,而是一种带有鲜明的伦理道德色彩的行为。不正当的性行为显然是不道德的,是会受到个人的良心及社会舆论的谴责的。

如果性行为不只是生物性的行为,那么我们就不该将“性”与“爱”全然割裂了。如果我们不割裂“性”与“爱”,就是在宣称一个与异性发生性行为的人不能只在身体上与对方发生关系,在发生关系的同时必须有爱的倾注,这样的性行为才不会沦为“兽欲的发泄”。

如果性行为是一个具有特定性别的人与另一个异性发生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必定带有道德的色彩,必定能反映出双方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伦理问题。比如,有妇之夫与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后,一定会产生伦理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见不得光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会扰乱正常的家庭生活,且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二、想要“性爱合一”,就必须先有神圣的约定

我们已经表明“性”并非只是“性器官”,也不只是生理的现象,而是指一个完整的具有特定性别之人。性行为不仅发生在性器官的接触中,更是两个具有特定性别的人在爱里面相互交融的行为。故此,正常的性行为必须有爱的倾注。

性与爱无法分开,否则就是在发泄性欲,而不是在进行正常的性行为。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两性之间的关系总是具有排他性的特质呢?即便当事人是小三,当这个小三与她所偷情的那个人发生关系过后,也会急切地期盼对方能尽快离婚,且与自己结婚。也就是说,即便是小三,她的眼里也容不下第三者。(尽管她自己就是那第三者)这是什么意思呢?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了一件事,那就是想要性爱合一,就必须先有神圣的约定,且男女双方都必须忠于这约,否则就无法性爱合一,双方也就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至少,在上帝眼里是不正常的,在当事人的体验中也会留下无法毫无保留、不能尽兴、甚至良心受到谴责等痛苦)

现在,假设有一位男生想要与一位女生谈恋爱,那么通常的情况是,必须先确定双方的关系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才会有比较亲密的举止。不过,这种所谓的男女朋友关系仍是比较模糊的,既然没有法律的保障,也就可以随意中断。

这种关系显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关系,更不是神圣的关系,故此,这种男女朋友的关系是无法确保二者能在任何的情况下都相互忠诚的。也就是说,仅仅是男女朋友,他们是做不到用忠诚与专一来彼此相待的。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表明你对对方是有真爱的,没有真爱就没有正常的性行为。这就是笔者为什么要站在基督徒的立场宣告,惟有婚内的性行为才是合法及正当的性行为的根本原因了。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浙江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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