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将“和谐社会”从口号变为目标并努力实现此目标,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宗教正是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中央统战部长刘延东指出,宗教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从八个方面努力:坚持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积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促进和谐世界建设。[1]《中国宗教》特约评论员连续发表文章,七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更是具体地提出了和谐宗教,“应该是热爱祖国和遵纪守法的宗教;应该是适应社会和与时俱进的宗教;应该是道风建设和道德持守的宗教;应该是重视社会服务和社会关怀的宗教;应该是重视文化传承和人才建设的宗教;应该是重视包容和睦和对话合作的宗教”[2]。可以说,这是政府对宗教界全面而高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这些要求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要求。事实上,宗教界要做到这些要求,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离不开广大民众的理解,也需要社会其他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否则,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将仍然仅仅是一句口号。就此,本文试图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入手,分析宗教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作用,旨在探讨如何去更好地发挥宗教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充分认识宗教之存在是和谐社会结构之必须
在任何一种社会结构中,都具有满足其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社会制度,以便保证社会的生存。按照现代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观点,家庭、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即为一个社会最基本、最必须的制度,它们执行着四个必要的功能:家庭规定两性关系,照管与教育青年一代;经济制度组织生产并提供与人们的贡献成比例的报酬;政治制度整合地域、力量和权力系统,维系秩序并与其他社会进行联系;宗教提供基本意义和认知的一般框架。[3]因此宗教是任何一个社会结构中的最基本、最必须的体制。所以杜尔凯姆会说:“所知的社会都是有宗教的,不存在没有宗教的社会。”[4]
尽管不存在没有宗教的社会,但是,综观宗教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结构的社会中,宗教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在一体化结构[5]的传统社会中,宗教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水乳相融,宗教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例如在古代希腊,城邦的合法性及其神圣性的确立,源于神庙前的祭祀活动,其他的所有公共活动,则以对神表示某种敬意和虔诚的仪式开始,都是在“神的关注下”举行的,因为诸神就栖于城中。在希腊文中,“公民”一词,意为可以参与共同祭祀。因此,对公民祭神权的剥夺,就是对其政治权的剥夺,也就是对其公民权的剥夺。正因为如此,当代美国宗教社会学家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