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位牧者,在主日讲道时提到某位患有精神病的姐妹,在住院期间给病友传福音的美好见证。可是由于她直接说了姐妹的名字,台下一些人感到十分不妥,这件事虽然荣美,可对于有疾病的姐妹来说,可能不大愿意他人知道这些事。
虽然无法确定牧者指名道姓说出患病姐妹的见证是否征得了对方同意,也不清楚这件事是否真如某些肢体所认为的,引起了负面作用。但我们在作见证时,涉及他人隐私时,需要十分慎重,不可轻易就把其信息泄露出去。
有这么一位年轻姐妹,在一家企业上班。由于她被黑心老板蒙蔽,干了些违法的事,因此跟着老板进了监狱。在一年多的牢狱生涯中,姐妹坚定地仰望主,并给狱友们传福音,其中就有位女混混接受了信仰,出狱后来到教会里。
姐妹出狱后,就在团契事工会议上讲了这个见证,一些同工感到十分不错,就到处去宣传。可这却引起了姐妹母亲的极大不满,她认为女儿虽然是被连累的,可也算是有前科的。如果到处宣传,可能会对名誉产生不良影响,毕竟人心险恶,教会里也有一些假信徒的存在。而且女儿还很年轻,未来还要嫁人,这种事还是不要宣传的好。
这位母亲的担心也并非杞人忧天,某位想追求姐妹的弟兄的家长,知道她曾入狱的事,就感到很不合适,让弟兄断了与她交往的念头。因此负责团契的传道知道这件事后,立刻找那些宣传的同工们谈话,告诉他们不要随意泄露他人的隐私。尽管作见证是好事,可完全可以采取隐晦的方式说,不要因此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作见证是一件好事,只是我们在引述他人见证(无论好坏)时,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就不要将其名字或其他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说出来。以免有意无意地泄露他人的隐私。从法律上看,“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一定范围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而从人性看,每个人都难免有一些属于个人空间的事情,比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通信秘密、身体缺陷或疾病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人们内心的私密处,其中不乏一些特殊癖好以及人性的软弱等等,是不愿将其公开,为外人所知的。
而且有些见证虽然不错,但当事人不愿公开讲述,而只是对自己信任的肢体、牧者说而已。就像有位姐妹曾经跟我说了她家里的事,以及她是如何靠着主去克服难关的。可她说完后明确跟我说,不可将其写在内部刊物上,更不可跟其他人说,因为家丑不可外扬。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尊重对方的选择,即使见证再美也必须掩盖,不可辜负对方的信任,泄露他人隐私。而假如对方允许你说出去,可如果见证存在可能的负面影响,那么可以酌情隐去姓名、地点等等信息,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去述说。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福建一名基督徒。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