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奉献可以用来供应传道人和穷人吗?
在走访各地教会时,笔者发现,有的地方的信徒,没有将“十分之一”奉献到教会,而是直接用来供应贫困的传道人。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可取,笔者收集了多位牧者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以供弟兄姊妹们参考。
上海的余牧师的观点很明确:不可以。他认为十一奉献是信徒通过教会献给神的,没有任何人有资格领受。他这个观点的依据是利未记27章30节“地上所有的,无论是地上的种子是树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华的,是归给耶和华为圣的。”余牧师表示,如果想要供应贫困的传道人和信徒,可以在十一奉献之外做爱心奉献。
北京的韩牧师的观点与余牧师的观点相似,他也认为十一奉献应当奉献到教会。韩牧师说,圣经上记着,十一奉献要奉献到神的家中,使神的家有粮。他认为教会才是神的家,任何一个团契、小组、人都不能够成为神的家。有的信徒因为觉得教会在钱财的使用上不当,因此不愿意将“十一”奉献到教会。对于这个问题,韩牧师认为,奉献是信徒个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教会同工如何使用钱财则是他们与神之间的关系。因此,信徒不能因为别人与神的关系不好,使自己与神的关系也不好。
邯郸的王长老也认为十一应当奉献到教会。他表示,帮助穷人,供应传道人都是好事,但是用十一奉献来做有些不合适,这样做好像是替神在安排钱财如何使用。对于有的信徒不认同教会处理钱财的方法,王长老说,教会有教会的安排,当教会的安排与信徒的想法冲突时,信徒可以提出意见,但不能总是想教会的想法要跟自己的一样。
吉林的李牧师将奉献清晰的化为“十一奉献”和“乐捐”。他认为,十一奉献必须奉献到教会,由教会来统一安排。在十一奉献之外的奉献,可以称为乐捐,信徒可以跟着自己的情况来做。福建的林传道指出,关心尊崇传道人是另一方面的真理,但是《圣经》告诉我们十一是送入神的库——教会中的;作为传道人,他还提醒同工们要按着圣经真理教导信徒,不应该接受信徒的十一奉献。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牧者都同意以上的观点,贵州的杨牧师从旧约和新约中关于奉献的经文谈起,指出,十一奉献是神约定给以色列人遵守,是他们把自己所得(指从事任何事业的收入)奉献给神。而旧约以色列民族是一个神权政治国家,即政教合一之邦,所奉献的十分之一为神所有,意为国有,属于信仰圣事的范围事宜,表明信仰的义务和责任,所献之物属集体或组织管理,有登记、入库、统筹、使用,实施的管理主权,用于信仰或圣殿圣事方面工作,作为宗教信仰方面工作开展所需的物质保障,其中也含利未人(利未支派)当得的分,因为利未人在以色列人中未置产业。(旧约规定利未支派的人,专门从事信仰和圣殿圣事工作,代表全以色列在神面前常常侍奉。)
杨牧师认为,新约论奉献为“乐意奉献”,从本质和意义上说,超过旧约的规定。不过使徒保罗也说,“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林后9:7)即奉献不能成为负担,应当甘心乐意,而不应规定与勉强。杨牧师认为,寡妇的两个小钱就体现了“甘心乐意”法则的本意。而关于传道人贫穷的问题,他认为应该从爱心帮助出发来解决。但是,如果一个人认定自己的奉献是“十一奉献”,就意味着已经交出了自己对这部分钱物的主权,这时如果再随意自主,恐怕就不符合奉献的初衷了。也就是说,信徒的奉献应当甘心乐意,不一定必须是十分之一。但是,如果信徒带着这是“十一奉献”的想法时,就应当给教会,而不应当给传道人。
而网上一篇署名为小小羊的文章认为,民数记18章21节的经文,“凡以色列中出产的十分之一,我已赐给利未的子孙为业;因他们所办的是会幕的事,所以赐给他们为酬他们的劳”,可以作为将十一奉献给从事圣工的人为酬劳的依据。而申命记14章28、29节的经文,“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这样,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则可作为将十一奉献给从事圣工的人、孤儿寡妇的依据。(原文)
而江苏的林牧师更直接指出,福建、浙江、广东等沿海教会,传道人可直接接受弟兄姊妹的奉献,这有历史原因和教会传统。而北方的教会比较少见这种现象。他认为,在教会给传道人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这种奉献对稳定传道人坚持侍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他还提出,教会应检讨传道人的薪资制度,是否亏待了传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