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协和神学院博雅读书会第二十八期简报:“托马斯·阿奎那‘法的秩序’”
2015年4月10日晚18时10分,第二十八期博雅读书会如期举行。读书会由严锡禹副教授主持,卢传斌博士应邀以“托马斯·阿奎那‘法的秩序’”为题介绍了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研究。
卢博士首先从阿奎那的个人生平讲起,分别就其法的秩序论的呈现、展开和意义作了精彩的阐述,透过阿奎那作为神学家和哲学家的全貌解析他的法哲学思想,认为其法的秩序论不仅具有哲学和神学的基础,而且有政治学和伦理学的意蕴。
阿奎那从神学立场和目的出发进行法哲学的论述,以神学家而非法学家的身份,在基督教信仰指导下,研究影响人类行为的诸种因素,并发现了“法”。在阿奎那那里,“法”包括等同于上帝自身的永恒法、上帝铭刻于人心的自然法、《圣经》体现的神法和由人类统治者确立的人法,甚至是存于肉体之中的“欲望之律”等。这些法律以神圣与世俗两个维度构成,在不同层次上规范和指导人类行为,使人成为有责任的行为者。依照阿奎那的论证进路,诸种法从高到低是分有和被分有、本源和产物的关系,其中永恒法作为至高范型,与上帝等同,是圆满的,而其他各类法作为不同层次受造物所能领受的规则,本身存有不完善之处,甚至会有不正义的成分。
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具有杂糅的思想来源:既体现柏拉图的理念论与正义观念基础之上的法律思想,也融合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与伦理学语境下的正义和法律观念,不仅承继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理性自然法理论,也坚持《圣经》中的法律观念、奥古斯丁的宗教法律思想。此外,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与中世纪的教会法令,也是托马斯神学和哲学基础上的法哲学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来源。
在上述诸种思想源泉的基础上,阿奎那呈现自己的“法的秩序”:以永恒法作为形上顶端、万法之源,自然法承上启下,分有永恒法,而它本身又可以具体化为人法。体现在圣经中的神法,主要作用是查漏补缺,与其他三种法律类型交叉重叠。阿奎那有时用神法指代永恒法、有时指自然法,有时指圣经中上帝的诫命律例。阿奎那使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论证方式和类比理论得出自己的结论,从受造物的不圆满与上帝的圆满之间的类比意义上来讲,世界的存在秩序是由上帝创造和安排的,上帝作为整个秩序的最顶端,他具有最高的完善性,其他受造物只有在类比于上帝的最高完善时,才拥有自己存在的意义,因此形成从完满等而下之的秩序。
阿奎那对法的秩序的展开论证过程平衡调和了神圣与世俗、神学与哲学、理性与信仰,奥古斯丁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既以基督教信仰为尺规,也观照人类的世俗生活。对于阿奎那来说,由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以及神法建立起来的法的秩序是以上帝即永恒法为至高本源的,这也是阿奎那研究法哲学的初衷。自然法虽然具有神圣性,但它本身也会因处境而发生变化。自然法在效力上有普遍性,但是也会有缺陷,因为它仅仅分有永恒法。自然法具有超越性和普遍性,这使得它在二战以后得到了复兴,因为自然法可以下降为人法,被人类统治者利用,但我们毕竟要服从内心,有些人类的法不一定要遵从。而处在形下末端的人法,在指导特殊问题时效力却是最高的,数量也最多。
阿奎那法的秩序论证既分立圣俗,又平衡圣俗,调和信仰与理性,以上帝为基准,为宇宙以及人类社会确立秩序。阿奎那以理性建构信仰,又以信仰为存在物寻找规范。阿奎那法哲学思想的目的在此意义上是要在多种法的协调命令下,使宇宙万物和谐有序,共同趋向善、道德和幸福。
卢博士最后总结说:依照阿奎那法的秩序,要以信仰居上,道德规则居中,而世俗法规最下,这带给我们两个启发:一方面,在我们的世俗法律的建设中,法律必须具备神圣的维度,从而造就法律的普世性、普适性和稳定性,法律本身必须被信仰才能发挥效力。从这个角度来讲,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看到,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的维度,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践人类的共同善(或共同利益),法本身必须与时俱进(因为除了永恒法之外,其他法都可能会被变更),以最大程度地趋善避恶,趋利避害。因此,阿奎那法的秩序论证关涉人类的存在和命运,具有永恒和普遍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