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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有哪些创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制定可谓十年磨一剑,该法将于今年9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上海仁德基金会联合爱德公益研究中心,于浦东基金会服务中心举行了“解读慈善法”主题培训活动,特邀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爱德公益研究中心理事徐家良主讲。

徐家良教授从《慈善法》的“立法背景”、“框架结构”、“创新点”、“局限性”、以及“相关政策的配套”等几大问题作了详细的讲解,肯定了《慈善法》对公益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这位教授认为,慈善法的颁布有利于处理好政府、企业与社会关系,慈善与公益的关系,构建慈善管理新体制,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以满足日益多元的社会需求。

他主要谈到了慈善法的创新之处,主要为8点:

1、打破公募权垄断,激活竞争机制。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2、明确慈善信托的管理部门。慈善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又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存在。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多种组织形式。”

4明确慈善组织产生的方式。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5推动行业组织成立。慈善法第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6、明确和承诺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7、利好增多,促进行业发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8促进慈善事业更加公开透明。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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