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犹太教:比较文明视野下的“义利之辩” ——兼论营商环境中的正义问题
近几年,商业圈内“宰客”事件层出不穷。比如2015年国庆期间,“青岛大虾”事件曾经强烈发酵,一度成为各大媒体的关注焦点,对山东的营商环境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宰客现象背后折射的其实是营商正义问题。于是,“义利之辩”问题又重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营商中究竟该秉承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呢?
从学术史角度来讲,“义利之辩”应当是中国儒学史上的重大问题。由于孔子和孟子对“义”的追求和权威性解释,“重义轻利”成为孔孟以降儒家思想的主流思潮;然而无独有偶,这个问题在世界很多宗教文明体系中都会遇到,比如,犹太教和基督教也会遇到“义”和“利”的张力问题,而它们所秉承的“因行成义”或“因信称义”原则其实跟儒家的“见利思义”有某种程度的“家族类似”性。故而借鉴“它山之石”,必然会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并改进山东营商环境中的正义原则大有裨益。
一.儒家的“义利之辩”
“义”在儒家的解释体系中,常被理解为“合宜”(“义者,宜也。”《中庸》“行而宜之之谓义”(韩愈《原道》),后来引申为正义或公义等;而“利”则主要个人的好处,私利、利益等。孔子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篇》),由此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
由于孔子的巨大影响和权威,“义利之辩”从一开始在儒家的价值体系中就出现了严重的“重义轻利”的势头。在孔子看来,“利”是小人才会追求的,是比较低级性的追求。故而对于什么是“利”,孔子及其弟子都鲜有涉及,或者是不屑谈论这个问题,“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子罕篇》)。
他反复论述说,一个人一定不要以追求“利”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即使得到了“利”,也应该想着 “义”。比如,君子一定要“见利思义”(《宪问篇》)和“见得思义”(《季氏篇》)。很显然,这里的“利”和“得”,大致来说指的就是满足人的基本欲望的追求。
人们在追求“利”的时候,其结果就是得到一些实实在在的物质性的东西,这些都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故而在孔子看来,什么是“利”是非常清楚的,根本就不用多说。他告诉人们,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不要把眼光仅仅放在物质性的追求上,而应当放得更长远一点,更深刻一点。但是,“见利思义”和“见得思义”这个说法提出之后,孔子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在“利”和“得”的基础上到底能够想“思”到什么样的“义”呢?
在《尧曰篇》中,我们读到,孔子教育学生子张什么叫作“惠而不费”时,说过这样一句话:“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尧曰》)这里孔子似乎又赞成追求“利”了,不过这里的“利”是“民之所利”,或者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一种“公利”。相对应的,“见利思义”中的“利”就是一种“私利”。所以显然,在孔子的思想中,“公利”是一种“义”。
那么,如何理解“私利”和“公利”的关系呢?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人在这个世界中生存,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满足自己的基本欲望,比如“食色性也”等,这些“利”只能是一种私人的利益,即“私利”。但是由于每个人对私利的看法不一样,所以一定会发生利益之争,继而产生冲突。
所以“见利思义”的出发点是人们的所追求的“私利”,但由于引入了“公利”意识,反而使得“私利”得以充分实现。故而,相对于“私利”而言,“公利”就是一种“义”。而“君子义以为上”,强调的就是君子要按“义”来做事,用现在的话来讲,就是要为老百姓谋取“公利”。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一个事实,虽然孔子重义轻利,且“罕言利”,但是他并没有否认“利”对于人的基本保障作用。比如,对于富贵而言,孔子并不是反对“富贵”本身,因为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里仁》)实际上这体现出,孔子肯定了人们具有追求富贵(利)的愿望,又承认了自己也有追求富贵(利)的愿望。追求物质利益,这是人的基本欲望使然,本身无可非议。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追求财富(利益)。
在孔子来看,追求利益必须合乎道:“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即是获得了财富,但是不合乎“义”的要求,也不能追求。“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篇》)一个比较有趣的对比,就是孔子在贫困时期和出仕之后的对比可以看出来:在青年时期,孔子过着较为清贫的生活,“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论语·述而》)。然而到了其当官之后(51岁出仕,根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在鲁国当上了大司寇),衣食都有了很大的讲究或“挑剔”。当然,衣食方面的变化并不代表孔子追求“义”的目标就有所改变。实际上,孔子虽然通过出仕从政,生活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从来没有降至求容。后来孔子仕途不顺,周游列国,最终无所获,不得不回到鲁国开办私学,反而在文化传承上做出了巨大成就。所以,“进则出仕从政,退则修道讲学”,反应了孔子对“义”和“道”的不懈追求,也记录着他安贫乐道,浮云富贵的超然精神。
承继孔子的思想,孟子对“义利之辩”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发挥,然而,仔细考察孟子的思想,却发现,孟子虽然也强调“义”,但是却并不是完全排斥“利”,而且对“利”给出了相当有分量的肯定和论述。孟子首先看到,一个良好的社会要正常运行,其治理的出发点应当是“义”,而不是“利”,故而在他与梁惠王的对话中,旗帜鲜明地认为,一个社会治理者一定要强调“义”: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家,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
梁惠王作为一个统治者,关心的是如何才能治理好国家,需要的是对自己统治的一种“利”,这种“利”对于他来说,着眼点在于巩固自己的统治,故而是一种“私利”,然而从国家治理的大层面讲,这又是一种“公利”。他认为这种“公私兼顾”之“利”,是他应当追求的。所以他迫切希望孟子给他出谋划策,讲出如何才能得到这“利”。然而,孟子直接指出,他作为君王,治理国家的出发点错了,不应当着眼于“利”,而应当是“义”。为什么呢?孟子分析说,君王、臣子、士大夫、普通民众都有自己的“利”,如果一个社会仅仅以利己为终极追求目标,则必然带来利益冲突,继而带来篡权、谋杀、争夺等,从而导致“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故而,在他在和梁惠王的对话中,坚决反对梁惠王以“利”来治国的论调。
孟子认为,以“仁”为原则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是一种好的,合适的关系。而所谓“合适”,其实就是“义”:“义者,宜也。”所以,在孟子的使用术语中,“仁义”是经常连用的。他使用“仁义”,并强调“由仁义行”,关键在于体会这样一种事实,即人必须从“仁义”出发,体会并寻找一种合适的社会关系,从而达到社会关系的和谐,这样的生活才是善的:“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夫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
在孟子看来,君王如果是仁义之王,人臣是仁义之臣,父子兄弟均为仁义之人,则就会产生上下争行其义的场面,最终使得“君王便可在不曰利之中实现大利——王天下”。国家治理应当以“仁义”为出发点,由此,他的“仁政”学说也就水到渠成了。
但是,孟子从国家治理的层面论述人际关系必须以“仁义”为起点,这主要是针对统治者,即“王”来说的。另一方面,对于“民”,特别是普通民众或者平民百姓而言,吃得饱穿得暖是其基本生活目标,而且他们只有在满足这些基本欲望之后,才能讲仁义。如果说君王追求目标是形而上的“义”而言,那么,普通百姓的追求目标则是形而下的“利”。孟子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故而义和利又是分不开的,相互之间也并不矛盾。
孟子认为,老百姓追逐“利”是基本欲望使然,是正常的,而统治者所要做的恰恰就是要满足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计糊口问题。他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上》)“恒产”也就是物质性利益,这是“恒心”的前提性条件。孟子在这里强调老百姓首先追求就是吃穿等基本生计,而君王必须对此加以保障,“制民之产”保障百姓的产业,让百姓上可以赡养父母,下可以抚养妻儿;好年成丰衣足食,坏年成不致于死亡,这样再引导民众走向善之路(即追求义),则比较容易了。
可以说,对于一个统治者来说,让“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是其成为君王的第一步关键要务,能够做到这一点,“不王者,未之有矣。”相反,对于一个坏的统治者而言,自己吃的好,穿的暖,且“庖有肥肉,厩有肥马”但是,却不管百姓的基本的温饱温暖等利益,“民有饥色,野有饿殍”,这样的行为就是领着野兽来吃老百姓了,“率兽而食人也。”(《孟子·梁惠王上》)
所以,总结而言,吃饱穿暖是人的基本生存欲望。孔子和孟子所倡导的“义利之辩”,固然有重义轻利的思想,但是他们也充分看到了“利”乃是普通老百姓的基本生活目标。如果说孔子的“义”说和孟子的“仁义”是统治者追求的目标,旨在寻求国家治理,那么,“利”则是普通民众的基本追求。换言之,先义后利是君王的追求,而先利后义则是老百姓的基本诉求。
二.犹太教的“义利观”
我们将目光由儒家转向一个特殊的民族——犹太民族。犹太人因着善于经商而闻名于世。作为上帝的“选民”,犹太人的生活中也会遇到类似于儒家“义利之辩”的问题,只是没有儒家那样突出,原因之一在于犹太人的对“义”的界定与儒家截然不同。
犹太人的“义”主要是指他们的宗教经典——《圣经》中的“正义”。而这个正义具有法律和道德双重内涵。希伯来语中有两个词表达“正义”,分别是zedek(阴性词zedakah)和mishpat。这两个词在英语中分别可以用righteousness和justice(或just)来翻译,在《圣经》中二者可以并列或互换使用。依据傅有德先生的说法:“希伯来《圣经》之所以经常前后相继或交替地使用这两个词,其用意在于一方面要以色列人公正无私,严格按照律法行事;另一方面又避免走极端,在公正守法的同时,勿忘同情之心与仁义之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犹太人处理“义利之辩”的黄金原则是both/and的关系,即“以义而利”,即在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或者“以利必义”,在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一定要坚守正义原则。
这里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犹太人的“义”,或正义。首先,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犹太人信仰耶和华神是正义(即公义)的神。这种信仰根深蒂固地扎根在每个犹太人的心中。神是正义的,意味着神做的所有事情都是正确的,公正的。根据他们的宗教,神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全知全能全善,故而,神做任何事都是好的,都是恰当的,故而都是正义的。虽然《约伯记》中因着苦难问题而引发了对神的“正义”属性产生质疑,即所谓的“神正论”(theodicy)问题,但那也仅仅表明人对于神的作为不能够完全理解,其实苦难、地震、自然灾害等,恰恰都是神正义的一种表现。简言之,神是“正义”的绝对标准和绝对权威。这一切都记载在神所启示的宗教经典,即《圣经》中。《圣经》所展示的恰恰就是上帝的待人之道,以及人待上帝之道,归根结底,就是为了让人来效法上帝的“正义”。所以,神的正义产生了人的正义。
在犹太人看来,人的正义其实就是听从神的话语,遵行神的诫命和律法。正如《圣经》经文所说:“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犹太人相信通过善行可以成为义人,也就是,奉行上帝的律法,严格按照律法的规定去做事,就一定会成为上帝喜悦的人。故而,在犹太人的生活实践中,处处体现着“因行成义”的印记。
“因行成义”,行的是神的诫命和律法。犹太律法在希伯来语中泛称为妥拉(Torah),广义上指称犹太教的全部律法、习俗和礼仪,而狭义上专指《摩西五经》。根据律法记载的形式又可以分为成文律法(Torahshe-bikhetav, written law)和口传律法(Torahshe-be’ alpeh, oral law)两个部分。成文律法指《圣经》前五卷,又称《摩西五经》(Pentateuch);而口传律法则是指对成文律法的口头解释,后来经整理编纂成册,构成了《塔木德》(Talmud)一书。
犹太律法是犹太人信仰、观念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以神的诫命形式所确立的人类行为规范体系,故而律法是犹太教信奉者具体的生活指南,是上帝的正义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犹太律法涉及到生活、祭祀、法律、诉讼、饮食、礼仪等多个方面,中世纪犹太教律法与哲学家迈蒙尼德曾经把犹太律法进行过全面地整理和编纂,认为,摩西律法中365条是否定性禁令(即不能做什么),而248条是肯定性的(即应当做什么),总共613条。这些律法规条要求犹太人必须在生活实践中践行出来,这体现了犹太人的基本的信仰观:上帝是正义的,上帝的律法是正义的,故而只要遵守上帝的律法,按律法去做事,人就是正义的。因此缘故,有人把犹太教称为“律法主义”也是非常有道理的。但是,“律法主义并不一定是形式主义和伪善的,”虽然某些律法规条或许有着形式主义的因素,或者因为时代和社会的变迁无法实施,但犹太人恪守律法、诚信守法,追求公义仍然是其一贯的作风。
下面我们再谈一下犹太人的“利”观。犹太人对于金钱似乎有天生的不解之缘,在当今的图书市场中,关于“犹太人与经商”或“犹太人与金钱”之类的书目非常多。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也说过:“犹太人是空想的民族,财迷的民族。”英国大文豪莎士比亚笔下《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这个犹太商人的形象可谓深入人心,妇孺皆知。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犹太人为什么特别善于经商,特别善于赚钱呢?
历史上有许多人都对这个问题进行过研究。笔者认为,关键点在于两个:历史命运与生存压力。“犹太”民族是一个命运多舛、苦难悲惨的民族。大流放,大散居,反犹主义,隔都,大屠杀,直至希特勒的种族灭绝,这些恐怖的字眼听起来都让人不寒而栗,而这一切却真实地发生在“犹太”这个又小又弱的民族的历史上。另一方面,犹太人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自己的故土,往往都是背井离乡,漂泊在外,客居异邦,常常面临外族的侵凌和歧视,所以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故而在很多犹太人眼中,金钱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财富,而是意味着生存的权利。也就是说,金钱已然成为犹太人“生命中的一种根本性的保障力量”。
可以说,赚钱盈利是犹太人为了争夺生存权被迫做出的无奈之举。犹太人恰恰是在自己苦难的生存体验和磨练中铸就了其对金钱独特的认知,也同时铸就了他们非凡的经营之道。以至于在犹太商界流行的一句话就是:“任何东西都可以变成商品。”然而,犹太人的善于经商,绝不是靠欺诈或非法手段,他们有自己的经商信条,而这些信条又源于他们对上帝和《圣经》的信仰,是上帝的正义在其营商环境中的体现,可以说犹太人很好地把自己的信仰观与经商活动很好地结合起来。
首先,犹太人颇具有“约”的精神,即重合同、守信用,他们认为,这是经商中的一种“正义”原则。犹太人把“约”看得极重,因而颇具有“契约”精神。在他们的信仰中,“约”是上帝跟人主动立的,因而具有神圣性。比如《圣经》中的伊甸园之约,挪亚之约,亚伯拉罕之约,而摩西之约则把“约”推到了极致。所以,大部分犹太人深受这一宗教文化传统的影响,在经营中特别重视合约,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可以说,这是犹太人做生意之所以如此成功的一个“法宝”或“秘笈”。而“毁约”则是营商之大忌,甚至视为对上帝的背叛。
有学者描述说,“犹太民族是最守信用的民族,说出的话就一定要履行,不管是否有合同。而其他民族,因不守约不可信。犹太人中如果出现了不守信用的人,这个人一定会被犹太社会抛弃,一个犹太商人如果被犹太社会所抛弃,那么久等于判了他的死刑,绝对没有作为犹太商人东山再起的希望。由于这个铁的制度,犹太商人都严格遵守诺言。”
第二,犹太人还奉行“营商正义”的原则,也就是在商业贸易中一定要纯正诚实。不论市场的规模大小,都是货品和服务进行经济交换的地方,其运作都必须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比如,在商品买卖中绝不能欺诈,要求秤和升斗都要精准,这是写在《妥拉》律法中的: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码、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曾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的。”
商业公平,公买公卖是耶和华神所喜悦的,反之,欺诈、缺斤短两等不诚实的行为是神所憎恶的,这也源于神的律法:
“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法码。你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升斗。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公平的升斗。……因为行非义之事的人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这样,公平交易,取之有道就成为犹太人商业正义的一条黄金法则,违反了这一法则不但违反了神的律法,会遭受惩罚,而且会被商业伙伴所鄙视和抛弃。
第三,犹太人的经济正义原则,还延伸到了保障那些自己所仰仗来生财的人、土地甚至牲畜身上。比如,对于雇工来说,工资要及时发放,并快速且完全付清:“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申命记:14-15)。以色列先知特别谴责对劳动者的欺压和剥削,特别是在工资给付的事上:“看哪,你们禁食的日子,仍求利益,勒逼人为你们作苦工。”(赛58:3)“那行不义盖房,行不公造楼,白白使用人的手工不给工价的有祸了。”(耶22:13)。
此外,一定要给予雇工足够的休息时间。安息日的休息是自创造以来的原则和特权,是雇主、雇工甚至牲畜都要遵守的。这不但是基于上帝创造时的模范,也是基于他救赎的行动。而除了每周固定完全的休息,所有的奴婢和受雇或居住在主人家中的劳工,都可享受重大节日和宗教场合上所有的好处,在农耕工作的一年当中,增加几天休息的时光。农业生活需要长时间又费力的粗重劳动,这些规律的休息就益显珍贵。即使是土地,也需要安息,比如,七年必须休耕,而且越是靠近禧年(The year of Jubilee,即五十年),买家需要付出的代价就越低,因为实际上他购买的是在禧年之前的收成次数。一旦到了禧年,土地就须归还给原有者(利未记25:13-17)。即使是不断重复拉磨,为你每日需要的麦子付出劳力的牛,都有资格按照公道吃它为你生产的成果:“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申命记25:4)。
第四,犹太商人内部彼此之间也有一些公义的原则,涉及到借贷、豁免、慈善等。比如,犹太人内部之间的借贷不可收取利息:“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出22:25;此外类似的经文还有,利25:36-37;申23:19-20)。申命记允许向外邦人收取“利息”,甚至放高利贷(这也严重损害了犹太人的奸商形象),但是犹太人内部的借贷可能是出于需要,主要是为了商借农业生产中每年的必需品,例如玉米的种子。因此,这里不让收取利息无关乎经济的成长,而是在意有人因他人的缺乏而谋取不道德的利益,加以增加个人财富。
对于借贷抵押品的控制,犹太律法还清楚规定了“豁免”,即借贷的抵押品要归还原物主,而其还款则延缓一年(或甚至一并取消):“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什么,你要松手豁免了。”(申15:1-3)。故而,正如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豁免抵押物会减轻欠债者的实质压力,也有效控制不道德的债主心中贪欲的扩张。”
就慈善方面来说,犹太人相信,上帝使人创造的财富,人必须以怜悯之心来保存,并以怜悯之手来使用。怜悯固然关乎内心的情感,但也是上帝所要求的立约义务:“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弥6:8)由此,犹太人在收获的时候,不可以将田野中的麦子、葡萄树或果树拔得精光,不留下最后的麦穗、葡萄或橄榄给贫穷人等,这是出于实际的怜悯(利19:9-10;申24:19-22)。
总之,犹太人处理“义利之辩”的问题时,“义”字当先,正义为第一要则。这与他们对神的信仰是密不可分的。他们相信神的正义的,所以应当按照神的律法去做事,由此形成了独特的“因行成义”的做事原则。悲惨的民族命运和特殊的生存压力,造就了他们对金钱的特殊情感,也造就了他们天性中会经商赚钱的本领,然而,在经商和盈利和赚取“利”的时候,一定要谨守“正义”原则,先义后利,利必以义。注重契约,合法经营,注重信誉,怜悯穷人,内部之间团结,互惠互利等都是这一正义原则在犹太经商环境中的具体实施和体现。
三.基督教的“义”与“利”
基督教是从犹太教这个母体脱离并逐步发展壮大的。与犹太教的“因行成义”不同,基督教讲究的是“因信称义”。基督徒认为,上帝是公义的,这是毫无怀疑的,但上帝的公义并不会因人做了什么好事(如功德)或者严格按照律法做事就是能够成就的,关键在于人心要真正“信仰”上帝,这样才能被上帝称为“义”。所以,基督教相信上帝的正义是在人的信心中呈现的,故而特别强调“信”。
我们首先需要解释一下“因信称义”这个术语。“因信称义”的“义”是指正义或公义,最终是指上帝的公义。而上帝的公义是通过上帝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道成肉身”而向世人彰显的。所以,耶稣认为正确的事情,就是上帝认为正确的事情。换句话说,上帝的公义就等于耶稣的公义。基督徒认为,人是不是效仿了神的公义,是不是按照神的旨意去做事,判断权是在耶稣基督手里,人只要“信”就可以去行了。这是一种以信心为基础的生存方式。
以“因信称义”为基本原则的基督新教伦理,其实就为从事经商盈利行业的人带来了无穷的活力。对这一方面的研究,当以马克斯·韦伯的名著《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为翘楚之作。在该书中,马克斯·韦伯致力于论证,西方民族在经过宗教改革以后所形成的基督教新教,对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表现为:
第一,新教伦理为世俗工作提供了独特的天职观(calling)。“在‘天职’的概念里表达出了所有基督教新派教派的中心教义…… 转而认为,经营为神所喜悦的生活的唯一手段并不是接着修道僧的禁欲来超越俗世的道德,反而是端赖切实履行各人生活岗位所带来的俗世义务,这于是就成了各人的‘天职’”。根据天职观的思想,上帝为每一个人都安排了一份职业,辛勤劳作才是获得上帝恩宠的唯一途径,也就是说,上帝的公义其实可以在世俗劳动中得以体现。因而,人的劳动其实就是为了荣耀上帝。正是这样一种宗教精神,为现代资本主义提供了大批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以劳动为天职的源源不断的劳动力。
第二,基督新教为世俗生活和商业谋利动机做出了道德解释,尤其为商人阶层获得更多的利益提供了合理的依据。新教伦理一反传统教义的清规戒律,极力鼓励人们获利,并把获利视为上帝对于选民的期望,它强调,要想成为上帝的选民,除了靠上帝预先安排之外,还必须在自己的事业上有所作为,因此,买卖兴隆,事业有成的人无疑会得到上帝的青睐。这就从道义上肯定了人们的谋利行为,摆脱了传统宗教对于人们谋利动机的束缚,为资本主义的竞争与获利提供了道德上的解释。换句话来说,上帝的公义完全可以在经营商业的行为中得以体现。“拼命赚钱,拼命省钱,拼命捐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教徒的从商与做人原则。
第三,基督新教为人的欲望的恶性膨胀提供了伦理禁忌。按照基督新教伦理的准则,财富本身没有错,而“贪财是万恶之根”,关键还在于信徒对财富的“理解”。当财富诱使人犯罪,沉溺于罪恶的时候,它就是邪恶的;当人追求财富为的是穷奢极欲、纸醉金迷的生活时,它也是不正当的。唯有人通过勤勉的劳动,合法正当地赚取钱财,并能用财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他人,从而真正体现上帝的公义时,这样才能真正得到上帝的喜悦。
总之,基督教处理“义”与“利”的原则是,上帝的公义是在人的信心中呈现的。人的劳动是为了更好履行上帝的公义,故而勤勉劳作,切实履行上帝赋予自己在尘世生活的“天职”,是每一个基督信徒的责任,这其中当然包括合理地经营商业,追求利润。但是,追逐利润,赚取财富,也必须要以上帝的公义为准则。诚实合理合法地经营行为才是最终会得到上帝赐福的。
四.回归主题:营商环境中的“正义”原则
以上我们论述了儒家、犹太教和基督教关于营商环境中的“义”与“利”之辩。正义原则在经济领域更多表现出诚信不欺、注重信誉等特征,而这正是构建商业经济公正伦理的内在要求。从营商主体角度来看,正义原则是经商主体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要求,也是在儒家、犹太和基督教背景下商人一贯遵守的优良传统。而本着博采众家之长,我们从犹太、基督和儒家的思想中能够获取到的经商原则和营商智慧,大概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营商一定要以正义为重要原则。我们发现,这三派文化信仰中,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正义是营商中的第一原则。无论是孔子和孟子讲究的“因利思义”,还是犹太教讲究的“因行成义”,或是基督教的“因信称义”其实都是把“义”字给凸显出来。而“利”字则是第二位的。虽然从根本上来说,经商必然以盈利或赚钱为基本目标,但是更重要的目标其实就是为了“义”。简单来说,营商中“正义”第一,利益第二。一个大企业或大公司,生意达到一定的规模,如果没有“正义”的原则在其中起灵魂性的中轴作用,而偏偏是以利为主,最终会被遭遇折戟沉沙的命运。
第二,正义原则体现在正确的职业观上,对于经商者来说,也体现在对经商的事业认同上。这里我们不妨学习点基督教的“天职观”,即把经商看作是一项值得用一生去追求的事业。虽然“天职观”这个概念有着强烈的有神论背景,而我们生活在一个无神论的国度。但是这并不妨碍把我们自己的人生信仰观(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自己的本职工作融为一体,并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从而为自己所从事的营商职业注入更多的信仰内涵与责任意识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
第三,正义原则在营商中的具体体现,还包含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公买公卖,诚信等。这里,我们不妨学习一下犹太教的“契约”精神。犹太人精神把“契约”看的非常重,因为“约”是神主动跟人所立定的,因而具有了神圣性。犹太人的“因行成义”在中国人看来,似乎与僵化、保守、形式主义等词相联系,但是正是这种看似呆板的“教条主义”,维护了犹太教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虽多次被抛弃在万国之中但仍然能坚守自己的信仰。所以,在营商中,我们不妨就学习一下犹太人的这种呆板精神,合同一旦签订,就需要严格按照各项条款去认真实施;而对于毁约或违背合同契约的行为,除了金钱赔偿之外,还要以更严重的法律或刑法的形式加以严惩。这样,让重契约,守合同的精神成为鲁商一道精神标识。
第四,回归到山东本土的齐鲁文化。孔子和孟子重义轻利,但其归结点还是为了本国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以,商人从事营商活动,最终还是为了广大普通老百姓的吃穿住用行等基本生活有所保障。“为人民服务”,在商业活动中并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体现在营商的各个环节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商业活动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也是一个社会道德活动。所以,每一个人商人,如果能够在营商中多一点“公利”的意识,时刻想着自己的产品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在商业竞争中讲究正义为先,诚信与效益并举,就能完全做到利以义取,义利并重,一定会获得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double-win(双赢)。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以上我们从中国的儒家、和一神教背景下的犹太教和基督教三种文化中讨论了“义利之辩”,我们看到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犹太教的“因行成义”,和基督教的“因信称义”,其实这都是经济和商业伦理中的“正义”问题。简单来说,儒家讲究“重义轻利”,但认为统治者以“义”为追求目标,最终可以实现普通老百姓的“利”要求;而犹太教则注重“因行成义”,通过践行上帝的律法而去经商盈利,但其行为必须以上帝的正义为目标和准则;基督教讲究“因信称义”,认为上帝的公义其实可以在世俗的劳动中得以实现,人人只要凭着信心去履行上帝所赋予的“天职”,就可以得到上帝的祝福,从而为资本主义商业经营提供了新教伦理的支持和依据。我们认为,三种文化对“义”和“利”的关系侧重点不同,但是大多体现出以义取利,先义后利的思想。
本文曾以《多维宗教视野下的义利观》发表在《犹太研究》第16辑(2020年11月,山东大学出版社)。
孙清海, 1978年生,男,山东枣庄人。哲学博士,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已出站)。现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基督教哲学,儒家哲学与中西文化比较等。已经出版《普兰丁格保证三部曲研究》一书,在《现代哲学》、《世界哲学》与《社会科学》等期刊杂志发表文章若干篇。
(福音时报蒙允转载,如转载引用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