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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奉献出去,可以收回吗?

有一间教会撤销了聚会点,去聚会点回收座椅板凳之类物品的时候,发生了一件很具有争议的事情。这件事围绕着一架电子琴展开。这架电子琴是一位外地的老姊妹看聚会点里面没有电子琴,有感而发奉献金钱,委托聚会点肢体买了一架电子琴奉献给聚会点使用。

可是聚会点撤销了,当教会要回收这架电子琴时,老姊妹认为这是她奉献给聚会点的,既然聚会点没有了,自己也可以取回来转而奉献给更有需要的地方,比如自己的家乡教会。双方由于看法不一样、出发点不一样,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争执,造成彼此都很难过的局面。老姊妹对此甚是伤心难过,感到万分揪心,认为教会不讲理甚至有些野蛮粗暴。教会也有自己的看法和说法。教会大部分人认为既然东西在教会里面了,就是奉献给神的,既已奉献给神了,哪能够回收呢?再说了,教会是一个团体组织,既然把财物奉献给了组织,哪能说拿回就拿回去呢?因此,教会认为不管从组织、从信仰角度来说,老姊妹奉献出来的财物再拿回去,都是不可以的,绝不能放任此事发生,要保护好教会财产,也要教育好老姊妹回归真理。

类似事件在教会中绝不是第一次发生,乃是时有发生,在很多教会中都发生过。面对此事,该如何处理呢?说实话,这是个比较棘手的事情,答案不一,也各有道理,关键从何角度来看问题。从教会角度来说,教会可以主张既然财物进入教会中了或者是已经声明奉献了,即便是没有进入教会奉献箱,也是属于教会财物,任何人即便是奉献人也不能再予以收回。但从奉献者角度来说,他们也会主张奉献出去的财物是自己的,既然情况发生了转变,理当可以主张收回。比如上文中说的为某聚会点奉献电子琴的事件,老姊妹认为既然聚会点已经撤销了,而且奉献的电子琴是指定给此聚会点的,聚会点现在消失了,自己为什么不能够把它收回来呢?为什么不能把这架电子琴转而奉献给更有需要的聚会点呢?

对于此事,各有各的看法或主张,那有没有《圣经》依据或者是支持呢?《圣经》中有一句话是先知玛拉基说的,他说:“你们要将当纳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我的仓库,使我家有粮,以此试试我,是否为你们敞开天上的窗户,倾福与你们,甚至无处可容。”(玛拉基书3章10节至11节)显而易见,以色列人需要拿出收成的十分之一奉献给神。奉献给神其实也是奉献到当时的圣殿里面。而且,我们尤其要注意一件事就是这个十分之一的奉献是责任,属于奉献者应尽的义务,如同交税一样,必须要按时按量履行责任,不然的话,就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呢?因为经文中用得乃是“当纳”这个字眼,既奉献乃是一个人的责任,若不履行此责任的话就是偷窃。

由此可见,信徒奉献在教会里面的财物乃是当纳的部分,是当然属于神的。而且,既然已经奉献出去了,那么就是主权的转移,不再是自己,乃是转而交于教会来对奉献的财物进行支配。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信徒对已经奉献出去的财物,是不能再收回的,无法再继续对其行使权利了。信徒若是主张收回的话,不仅可能是干犯了神的要求,也可能会从组织上形成犯罪。

当然,话虽如此说,凡是也当有个例外。比如说,若是一对夫妻只有一方信主,信主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知情时,把财物奉献给了教会。由于信主一方所奉献出去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未信主的一方要求伴侣把已经奉献出去的财物收回来的话,那么对于教会而言也无话可说,也只能把已经入库的拿出来,重新还给奉献的信徒。

从这样的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一个问题,就是从教会的角度来说,虽然信徒奉献出来的财物已经归入教会了,主权就在于教会,不再属于奉献人了,奉献人也无法再收回。这从信仰以及组织上都能够说得通,但是此事也不能绝对化,凡是总有个例外,也都要看实际情况。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来看,例外也不在少数,因此,处理人当有智慧且立场要明了、坚定,否则的话,既会伤人,也有可能给整体的教会组织抹黑,进而亏欠神的名。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江苏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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