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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珊山夜话(78)不要滥用“犯罪”一词

一位信徒,当他年迈的老母亲有病住院的时候,他对前来探视的亲属就说:这是犯罪呀,不信主,犯罪的结果。他老母亲在病榻上,颤巍巍地用手指着他:你这是胡说八道,我生了你、养了你、教育了你,你长大成人了,你怎么能说我犯罪呢?!众亲属也怒目而视,背地议论,他信仰的是什么?是不是邪教啊?我当时在场,也批评了他的这种说法:不能滥用“犯罪”,你妈怎么就犯罪了?

由此我想到了:我们的信徒不可以随便为他人,包括不信主的人和其他信仰的人以及我们自己定罪,不要滥用“犯罪”来指责他人,包括我们的弟兄姊妹和自己。

一位姊妹和她的丈夫分居了。起因就是她的丈夫不信主,拜偶像。这位姊妹有话不好好说,又臭又硬的就和他丈夫对着干,谴责他犯罪。她的丈夫不服气,也和她对着干:我怎么就犯罪了!于是,当她在网络听道的时候,丈夫就播放其它宗教的音乐干扰她。

这不是智慧的做法。滥用“犯罪”来定罪,适得其反。不如以信仰的真理、我们自己的言行和爱来彰显主的荣耀,慢慢的感化、影响,把不信的人带入到基督里面来,而不是“暴风骤雨”,应该是“和风细雨”,是吧?

罪(Sin)在希伯来文中,罪的基本观念是背叛。“但‘罪’与‘罪孽’两词,在原文词根上虽有一定的区别,前者较轻,后者较重。”(许鼎新:《神学志》第九期)。在我们的信仰上,特指人无视上帝的旨意,顺从个人私欲,违背、违犯上帝诫命的所言、所行、所想,就是背叛上帝和达不到上帝要求的目标。创世记第3章1-7节中,有关罪的起源的记载已经清楚的把这个观念表达出来,圣经所有描述的各样罪,都跟这基本观念有关,比如拜偶像、不公义、作假见证、或做恶事的等等。圣经新旧约中涉及到罪的圣训达1250多处,“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 神的荣耀。”(罗马书3章23节)这是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要归向基督,所以我们要认罪悔改,我们会因信称义,罪得赦免。

但是就如我们前面说的,我们不可以随意的、以我们自己的意志,把“犯罪”用在他人身上,更不可以滥用在全民的层面上,比如说疫情。不可以滥用犯罪这个词来指责他人、指责社会。犯罪不犯罪,不是凭我们来定罪的。我们中间谁能说自己没有犯罪或过犯?我们是凡人,尘土一样。只有主,才有此权柄为人定罪。

这种现象在我们主内的弟兄姊妹身上常见。

指责不信基督的人是犯罪,迟早要下地狱。我曾经不止一次的看到一些所谓传福音的姊妹,对不信的人说,你拜偶像是犯罪,你不信主就会下地狱,从而引起对方和周围人的误会和极大反感。

是的,拜偶像是犯罪。这是在我们信仰当中的一种罪,但是你对世人、不信的人讲犯罪,他会用杀人放火违法犯罪的那个“罪”来比较,所以他不会承认自己是犯罪的。我曾经遇到过信主二十多年还不承认自己犯罪的姊妹呢!何况不信的人。这样乱扣帽子不仅不是传福音,而且适得其反,引起反感和抵触。所以在传福音中,在与不信主的人接触中,不要乱扣犯罪的帽子。这就应了经上的教导:“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马书5章16节)阿们!神的恩典是一个怎样的恩典呢?神的恩典不是定罪,而乃是因耶稣基督一人白白送给人的,岂不能叫更多的人得着么?而乱扣犯罪的帽子,不如主的赦免恩赐。

一日,接到一个弟兄的电话和我说:叔啊,教会的晨祷班我不能去了,我要上班。但是晨祷班的负责人说我这是犯罪,不能停止祷告。是的,我们基督徒不能停止祷告。但是不一定就得在晨祷班啊,他需要上班,他有妻子在家,还有孩子,需要养家糊口,怎么能不上班专门在祷告班里祷告呢?我告诉这位弟兄:你去上班吧,你不上班不养家,不养老婆孩子,神不喜悦,那才是犯罪;你上班不是犯罪,你用辛勤劳动得来的工价养活自己和家人,那是上帝给你的。你日子过好了,那才是荣耀神。

“站着说话,不嫌腰疼。”那位在晨祷班负责的老姊妹,是拿着退休金的。你有了退休金当然是每天可以全职的在晨祷班,精神可嘉。那么,还没有退休、或没有退休金的人,他需要来养家糊口啊,需要工作、需要上班,怎么就能指责自己的同工在工作岗位做工是犯罪呢?

犯罪这个词汇是有两种概念:一种是法律上的概念,违法犯罪;一种是我们信仰上的犯罪,这个我们在开头已经引经据典的说了。所以不能把两者混淆,更不能不分对象不分青红皂白的,就挥舞大棒,说在某个人犯罪、某个事件(事情)是犯罪。比如灾难、疫情,把这些归结到犯罪,岂不是要四面树敌,成为众矢之的吗?犯罪不犯罪不是我们随意定的,也不是我们人说了算的。你是谁?世界的审判者吗?谁给你的这种权柄?滥用犯罪批评、指责、论断他人,这样本身其实就是犯罪了。“弟兄们,你们不可彼此批评。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雅各书4章11节)阿们!犯不犯罪上帝知道,自有上帝来惩处,我们不可轻易下结论。

还有一种滥用犯罪是在自己身上。比如,无意当中说错了一句话、无意当中做错了一件小事情,自己立马就检讨,哎呀,我这是犯罪了!好像是认罪,实际是把犯罪滥用化了、庸俗化了。检讨是对的。但是一点点的小过犯,而且是无意的,有的是下意识的,怎么就能滥用犯罪呢?这把犯罪当成了什么?圣经旧约当中还有“逃城”这个制度和律法,无意的犯罪就在逃城里。那么我们平时无意的说错了什么、办错了什么,不要过度的谴责自己是犯罪,这也是一种滥用。让别人感觉我们基督徒好像每天就是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似的,动辄得咎,总是犯罪,在犯罪的圈子里活着。我们是经常有过犯,甚至是信仰里犯罪,也需要每天检讨自己、反省自己。“吾日三省吾身”嘛。那就放到祷告里面吧,认真反省、认真悔改。没有必要在众人面前或公开场合去用“犯罪”来自责。这是不是和法利赛人徒有形式的祷告有些相似?

再有,我们是否可以在有的时候把“生硬”的“犯罪”一词用过犯来替代?过犯一词,来自于希伯来文Peshe,“动词含义为‘触犯’、‘不忠诚’、‘变节’,因此过犯指的是一切违背律法、偏离正道的行为。它不像罪孽那么严重。”(许鼎新:《旧约原文词义》第42页)就是说,过犯是比较轻的,人人都有可能有过犯,这样或许使人能够乐意接受。圣经中就有“过犯”的词语,如:“你们站着祷告的时候,若想起有人得罪你们,就当饶恕他,好叫你们在天上的父也饶恕你们的过犯。”(马可福音11章25节)还有罗马书5章17节:“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等等。

简言之,我们要区别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要区别对象、分对象来讲犯罪不犯罪,要区别场合地点来说犯罪不犯罪,不要拿过来就说,几乎成了“口头禅”,那就不好了。总而言之,不要把犯罪这个词滥用。不知道老弟兄说的对与不对?请赐教!

愿赐平安的主随时随处亲自给我们平安,愿主常与我们众人同在!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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