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召开宗教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于2014年11月28日经新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进行安排部署。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主持座谈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贾帕尔·阿比布拉、铁力瓦尔迪·阿不都热西提、约尔古丽·加帕尔,自治区副主席吉尔拉·衣沙木丁,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李湘林、程振山出席座谈会。自治区法学界、伊斯兰教界、青年联合会代表分别在座谈会上发言。座谈会还举行了条例单行本发放仪式。
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1994年7月16日经新疆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20年来,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不断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自治区宗教事务健康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作出较大的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章节。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针对去极端化,重点把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的基本原则、主要精神和重大举措等都以法的形式作了明确。
同时,突出地方立法特点,突出良法善治,新增条款十八条,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针对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条例增设条款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干涉文化、文艺、体育活动;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传递宗教极端思想。”
针对“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传媒和媒介进行渗透破坏的实际,条例也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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