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遇到不公道的要求和对待怎么办?
俗话说:公道不公道,自有天知道。同样,教会在社会当中也会遇到不公道、不合理的要求和对待。这是一个事实,只要有人在,就不可能有绝对的公道,真正的公道、公义在上帝那里,“因为耶和华是公义的,他喜爱公义,正直人必得见他的面。”在现实中,我们的教会有的时候真的会、也在所难免的受到不公道、不合理的对待和要求。
比如有这样一件事情:
有一主管部门在2023年7月份要求教会“于7月10日前上报个人讲经或讲道的讲义,自2023年1月起要每月有一篇讲义,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法律法规,教风制度,《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内容,讲义标明讲道或讲经的时间。”这个要求是要上报从1月份开始的讲章,那么到了7月份,以前的不一定有要求中的内容,那只好作假补充了。你说,这违背信仰、违背良知、违背原则的事情教会怎么办?传道人会这样做吗?
这是一个教会受到显失公平和不按常理“出牌”,受到不公道、不合理要求和对待的一个例子。
那么,在我们的教会、我们的身边真的还有类似的例子,即教会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与对待。对此,大多数的教会是采取敢怒不敢言、忍耐的态度,还有的阿Q精神“顺服”;还有的则是敢于仗义执言、以理服人;还有的内心不舒服,不知道怎么办。
怎么办?那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当教会遇到上述的情况以后怎么办。
一、本着和谐、和睦的博爱精神,智慧的争取“和平解决”
对于遇到不公道的事情,教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情绪化地做出反应。要尊重法律法规:教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政府的管理。
教会要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基督教会应与宗教主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勤请示勤汇报、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的变化,确保教会活动的合法性。同时,教会可以向政府反映信徒的需求和意见,促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
这是首先的,也是首选的。我们的教会在人家的管辖之下,在人家的“一亩三分地”,如果受到不合理的要求和对待,那就要“有话好好说”,该示弱就示弱、该检讨就检讨,能够取得理解和支持那是最好的。往往我们有的传道人神学水平比较高、智商比较高,但是情商不行,处理不好这些事情,甚至个别的发生的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抗、“顶牛”的现象,最后倒霉的是我们自己。即使我们有理,也要有宽恕和饶恕的心态,也尽量不要激化矛盾,这样“和平解决”有利于今后的工作。相信大多数的部门主管工作人员是通情达理的,是能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即使有误解,我们也要把它解释开,因为“话是开心的钥匙”。
有这样一件事儿,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教堂,指责在教堂上方的十字架,高于国旗。要求把十字架降下来或者国旗高于十字架。教会的负责人知道,把十字架降下来那是不可能,但是国旗的旗杆要高于教堂的十字架也是不可能。要知道那是一个4层楼的教堂加上十字架,那得多高,也有风险啊,一旦发生有大风、台风,旗杆倒了,出现意外怎么办?于是这位负责人就和那位工作人员和颜悦色的说:领导,你看,我知道天安门城楼高34.7米,新的国旗旗杆高度达32.6米,那不也是正常吗?我们政府的办公楼也是高于国旗杆呀。那位工作人员听到后,尴尬的笑了笑,说,那你们看着办吧。
这就是绵里藏针、智慧的“和平解决”了荒唐的“挑刺儿”和要求。
二、据理论争,敢于、善于说出我们的意见
教会要坚持信仰原则:在与主管部门的交往中,教会应坚持信仰原则,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干涉政治事务,不传播极端思想。如果第一步“和平解决”解释不了、解决不了,那么我们就要有理有据的敢于阐述、申诉我们的观点、意见和看法。特别是涉及到对教会的处罚和处理的时候,我们不要扔下一句“交给神、祷告吧”,就以为万事大吉,那样不行。“但我对你说话的时候,必使你开口”,神让你开口,那你就该说话就说话,该出手就出手,不能坐以待毙,把我们的观点、意见和看法陈述出来,这样有利于解决问题。
一个主管部门的人到一间教会检查工作,说他们的消防器材不合格。教会负责人说:领导,这些消防器材都是我们通过消防部门购买的。而且有国家认证标准的,这个不存在不合格的问题,然后出示了有关的书面材料。那位工作人员看了以后,也就无话可说了,就是说如果出现对待我们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我们感觉“受欺负”的时候就要说话,这个时候你这忍耐那你就是软弱了。
我们不能滥用爱、滥用忍耐,使我们的教会受亏损、我们的教会同工内心不舒服,是吧?中国有句俗语大家都知道:“话不说不透,砂锅不打一辈子不漏。”也许是对方误解了我们、也许是对方不了解情况,那就要说,不能沉默、话说到了、说透了,也许事情就会有转机。那我们首先就要敢说话,不能唯唯诺诺的一幅“受气”的样子。“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三、提出行政复议
如果透过和平友好协商和申诉不果,那就要提出行政复议了。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走行政复议这条路不是打官司告状,但实际上也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这个是许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忌讳的,因为一旦行政复议这条渠道等于基层组织(教会)是向上级“告状”,输赢都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也会影响他们政绩和业绩的。
建议:如果我们教会提出了行政复议,最好是首先要通知他本人,他如果妥协了,那我们不用行政复议,而达到了目的。
笔者在南方工作期间,一次因为单位司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我领着司机找到交警领导,提出我们的异议。但是他们架子很大,不予理睬。于是我行文,提出行政复议。在此之前我先把这份行政复议书交给了他们的有关领导,他们看了以后倒是很重视,立刻约我们来商量这件事,最后把他们那个不合理的处罚取消了。因为我感觉他们不愿意行政复议,“私下”和解岂不是“共赢”?到后来,我们和他们还成为了朋友,有点不打不相识的意思,是吧。
如果教会有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通过律师和他们交涉。
四、提出行政诉讼
这是迫不得已走的一条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说白了,就是“打官司”、“告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这里我给大家讲一个我自己经历的真实案例。
我退休前在一家公司负责的时候,有一次我外出谈一笔合同。回来的时候单位的同事告诉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执照被某公安机关给没收了,原因就是治安方面有不合格的地方。
我听到此感到很气愤,这也太欺负人了。在你们的辖区平时我们都挺熟,你怎么能这样呢?有错你告诉我们,我们就改呗,于是我向他们发了一个函,提出到所在管辖区法院行政诉讼。
我的理由是第一,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自由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如果我们在营业当中出现问题,处罚我们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跟公安机关一毛关系没有;第二,税务执照是由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如果我们在税务方面有了问题,应该由税务机关或者是税务执法单位来处理,这个跟公安机关也一毛关系没有。这样,这个公安机关是越权了,而且处理的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这个没有实施的行政诉讼送到他们那里以后,单位负责人立马慌了神儿,打个电话表示歉意,要我们去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取回来。按照我的脾气性格,你给我拿走的,你应该给我送回来。但是毕竟在人家这个地面上,我们在此经营。所以这样的话互相给个面子,于是我就派单位一个残疾的人去到他们那里把东西取回来了,这个意思他们是懂的。这以后一年多的时间,直到我离任,他们再也不到这来了,也不找麻烦了。
我讲这个例子就是说,当我们的教会受到不合理、不公正或处置不当的处罚时,不要那么软弱,在那里忍气吞声,没有必要,我们是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们要依法来维权。而行政诉讼则是我们依法维权的“杀手锏”。因为行政诉讼要到法庭,对方单位的一把手或者是代理人要出庭的,这不仅仅是新闻,甚至应该说是一个丑闻。对单位、对有的人、对某些人的脸面也是无光的。赢了也不光彩、输了则有的人员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比如说我们教会的“执照”:《宗教活动场所许可证》,是由民族和宗教部门颁发的,如果有其他的部门儿到我们这来执法,没收或拿走我们的这个许可证,那本身就是越权,就是违法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除此以外,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其它部门不应该随意没收我们的《宗教场所活动许可证》。我们就要依法维权,因为我们国家的原则是谁发证照谁来执法,这和你们其他部门儿没有关系!
如果我们敢于依法维权,敢于站出来说话,那有的人看着我们知法,懂法,一般就不敢再来给我们气受了,更不敢无理要求和对待了。所以我们的教会在受到不合理的要求和对待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我们的正当权利、权益。
这里我们要提醒教会的牧长注意五点:
第一点,我们要学法、知法、懂法。你不学法、不懂法、不知法怎么依法来维权呢?我们是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为什么要“受气”呢?如果是那样,那就只能说明我们是无能的、软弱的,甚至是窝囊的。那就不怪别人了,怪我们自己不能够刚强壮胆。
我们不要怕个别人员动不动就拿封教会的门、不允许聚会来对待我们。教会是依法成立的,不是某些人说封就封、说不让聚会就不聚会的。如果是行政处罚,让他拿出法律依据哪条哪款,并且下达书面盖有公章的公文,如果拿不出来,我们有理由拒绝。
第二点,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我们不能惯个别人的毛病到教会来指手画脚、乱用权利。我们受到了欺负,越老实、越不吱声儿、越不敢以理据争,他就认为你是软弱可欺。当然,如果你只是感觉到自己“受气”了,却是真的有错误、有问题,那不能“无理取闹”,不要乱维权,反倒自受其辱。
第三点,我们在维权的时候,尽量要理智、清醒,有理、有据、有力、有节,也不要得理不让人,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培养合格的教牧人才,教会应加强对信徒的教育和管理,培养一批具有高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教牧人才,为教会和社会树立良好榜样,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点,还是老生常谈:我们的各级教会,特别是一些大的教会,一定要有常年法律顾问。因为你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遇到了不合理的要求或不公正的处罚时,你不懂、那不要紧,我们请法律顾问来帮助我们,而且有的部门对于律师特别是当律师下了《律师函》以后,他们是有所忌惮的。
第五点,有的人会说,我们“受欺负”了,还有渠道啊,比如说上访。对此我们一定要谨慎,尽量不要上访,特别是不要聚众上访。这是我们教会最大的忌讳,不要因为我们受委屈了、受欺负了、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就组织一些信众,特别是老年人,到有关部门去上访、告状,这个要尽量避免为好,更不能因此冲击国家机关和部门,绝对不允许。即使上访与教会无关,不是教会组织的、自发的,我们的教会也要用自己的影响力尽最大的努力去制止。
以上这些是笔者在管理企业多年积累的经验教训和遇到、听到一些教会牧长,讲他们受到不合理要求和对待的时候,给出的建议,也是在这里给大家一个建议。
我们的教会要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愿我们的圣教会都蒙圣三一的真神看顾保守,平平安安、没有捆锁、没有诉讼,在法律的框架内,荣神益人、爱国爱教,教会更加复兴。
老弟兄写了这些,如有不当还请赐教!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