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汉:宗教场所是一个财产的集合 不等同于宗教团体
2015年11月28日,在北京举办的“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汉就“宗教场所及其财产权利主体的界定”发表讲话。
庄汉首先引用了刘澎在2014年的“宗教与法治研讨会”上所说的话,“刘彭老师曾经指出,‘不应该把表示宗教场所的建筑物与信仰宗教的人混为一谈,甚至将建筑拟人化,简单说,不能把宗教场所等同于宗教团体,实际上宗教场所应该说是一个财产的集合,而宗教团体是一个人的集合,不应该混为一谈。’”庄汉表示非常认同这种观点。
庄汉说,在我国已经登记的宗教场所,它在法人上,具有模糊性和不完整性,因此在实践当中,出现了宗教场所财产权益纠纷不断,宗教团体和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产权纠纷不断等现象。这些现象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也损害了宗教界的利益。
庄汉从四个点来阐述了宗教场所及其财产纠纷不断的问题所在。
第一个问题,宗教场所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使得宗教房产的登记非常的混乱,各种产权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状态。
第二个问题,宗教场所产权的纠纷不断,正是因为宗教场所财产权利没有明确化,导致因着宗教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特别是因为历史遗留因素,很多隶属于宗教教产的宗教场所和土地被人占据,利害相关人比较多,形成错综复杂的局面,很多教产土地证和审批手续都没有落实。
关于这一问题,庄汉进一步解释,一方面有很多村民,一些宗教建筑周围的村民未经许可,擅自在周围垦荒。另一方面是有些宗教建筑地处比较偏远,导致大量的土地被闲置,无人耕种。
第三个问题,宗教场所的使用,不符合它的宗教性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开发当地宗教旅游资源,为了当地经济利益考虑,动用财政、资金辅建宗教建筑,参与和纵容个人投资经营,或者承包,从而出现政府与宗教团体,公司组织,个人之间,就宗教建筑的权属存在严重的矛盾。这样就出现了产权纠纷。
第四个问题,宗教场所疏于管理,出现不少宗教财产的流失,宗教界内部因为经济利益不断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放大的话,在社会上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群体性的冲突,这是由于宗教场所的切身为民,或者说法律的不明确,导致的问题所在。
庄汉提到,宗教场所被侵犯,或者说主体不明,就导致宗教场所被侵占,被强拆的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最近几年。原因是什么?归根到底原因有一个,就是法治的欠缺。
庄汉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生存的一个物质基础。如何构建宗教场所的财产权主体?庄汉提炼了自己的几个观点。
一、有学者提出应当设立财产法人,主要认为宗教团体应该是社团法人,而宗教场所应该设立财产法人。宗教场所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获得财产法人的所有权,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应当宗教财产给到法人。
二、宗教财产立法时应当淡化或者回避宗教建筑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强化使用群体对永久性、目的性和使用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宗教财产的宗教用途。
三、宗教财产和宗教组织进行的服务进入到社会领域的话,应该建立一个公益信托理论。公益信托理论从英国法当中发展出来,很多群众和信托,把他们的财产捐赠,通过这种方式,交给一个公益信托组织管理,从而在慈善、教育、医疗等方面,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化服务。还有一个好处,这种公益信托组织的专业化管理,也能够保证宗教财产的保值增值,并且能够进行更好的内部监督。
最后,庄汉引用了一位学者的观点来解决目前宗教场所主体财产权不明确,导致的产权纠纷或过度的市场化运作问题。“以宗教法人作为宗教场所的财产权的主体,主张在政教分离原则以及宪法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大前提下,在宗教问题处理上,依据法治问题和法的方法,宗教财产主体必须依法进行界定,如果发生宗教财产的争议,关于宗教场所的一些争议这些事件应该交由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