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全省各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浙江省于近日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宗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见》由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消防总队联合制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处置、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问题处理政策。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按照不同时期给出了以下三种处理办法:
1.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意见,设区市、县(市、区)相关机构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给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且未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相关手续。
3. 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处置,《意见》指出,2010年10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四种相关材料;2010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意见》指出,1998年9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使用且未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不需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但需由申请人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或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该场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评估意见书。1998年9月1日之后建成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相关手续。
此外,意见还指出,宗教活动场所权证申办主体为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发生时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等情况以及相关申办材料,对权证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消防等方面处置,可参照相关政策法规给予优惠处理。
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链接: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