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职能的规定。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组织保障和重要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团体高举爱国、团结、进步旗帜,带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开展教务活动、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本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宗教团体章程,本条对宗教团体的下列职能予以明确:
一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职责协助政府向信教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做信教群众工作,并推动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要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向政府反映信教群众的诉求,帮助信教群众依法维护权益。
二是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明确宗教团体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的职能,对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发展、规范教务活动、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各宗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其中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基础,初步构建了以本宗教全国性团体章程为核心,由办法、规约、规定、通则、制度等多种规范构成的规章制度体系。近年来,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院校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教务活动规范等方面入手,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是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宗教界加强思想建设,是顺应时代潮流发展,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团体应当在组织宗教界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各宗教团体分别开展了佛教道教讲经、伊斯兰教解经、天主教民主办教和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四是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本条例相关条款对此项职能有具体规定。如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宗教院校、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宗教团体可以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等。
五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此项为兜底条款。本条只列举了宗教团体的主要职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如有规定,也可以成为宗教团体的职能。同时,各宗教团体在制定其团体章程时,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宗教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宗教团体基本职能的基础上,确定本团体的具体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