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本条是对设立宗教院校条件的规定。
设立宗教院校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六项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明确的培养目标是办学的目的所在。所有的宗教院校都要以培养和造就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能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有宗教学识、立志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为其总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针。坚持宗教院校办学方针,是办好宗教院校的根本保证。宗教院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办学方针具体化,转化成为本院校的培养目标。
办学章程是规定宗教院校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宗教院校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办学章程在申请设立宗教院校时提交,在得到批准后生效。如需修改章程,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院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招生范围;办学规模;管理部门;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与院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宗教院校按其章程从事的办学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及依照章程对宗教院校进行管理监督。
拟设立的宗教院校要制定课程计划。按照宗教院校培养目标的要求,各院校都应开设政治课、文化课、宗教课。政治课着重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和法制的教育。文化课主要是加强学生的文化基础,如中文、历史、哲学、英文等。宗教课主要是进行宗教方面专业知识的教育。
二是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这一规定要求宗教团体必须根据需求情况设立宗教院校,其目的主要是防止盲目乱设宗教院校,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生源,有需求,才有设立宗教院校的必要性。关于宗教院校的招生条件,各宗教院校都有具体的规定。
三是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立宗教院校要购土地,建校舍,配备设备等,需要大量启动资金,申请人就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可以筹集到与院校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宗教院校设立后也要有一定数目、来源合法且稳定的经费来维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是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本项是对设立宗教院校的硬件条件的规定,一要有教室、图书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开展教学活动所需教学场所;二要有计算机、体育器械、语音学习工具、教职工和学生宿舍等设施。同时,要求这两方面的硬件条件能满足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的要求。
五是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本项对宗教院校负责人、内部管理和师资提出了要求。要配备专职的院校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院校负责人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这里对教师队伍提出了两点要求:一要合格,就是要求教师要具备一定的素质,能胜任教学工作;二要专职,就是要求宗教院校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不能完全是或大部分是外聘教师。要成立内部管理组织,如院(校)务委员会等;要有管理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等。
六是布局合理。宗教院校的设立要考虑地区的需求,分布的平衡,优化办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