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需要经宗教团体认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要经政府批准,天主教主教要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已经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仍然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二是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自封或者是由境外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在我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开展活动;三是受利益驱使,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