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十点经验
今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这是中国自1997年以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发表的第二部白皮书,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这部白皮书,既生动讲述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国故事”,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事业之所以不断取得进步,最根本的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动摇。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之一,并在其中居于基础地位。进入新世纪以来,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在党的历次代表会议上都得到强调,并于2007年写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至今,历次制定的宪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相关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又作了具体化的规定。这些都为保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是注重政策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每个中国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也可以按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在多数公民不信教的地方,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公民的权益;在多数公民信教的地方,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公民的权益。也就是说,这一政策是针对全体公民、而不单是信教公民的,而且考虑到不同情况、不同地方的差异性,是全面的、完整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三是注重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对应的法律义务,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如此。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尊重公序良俗,尊重他人权利,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义务,不论是信教还是不信教公民都要遵守。中国倡导,信教公民既要做好教徒,也要做好公民。作为教徒,遵守所信仰宗教的教义教规;作为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是注重普遍性与独特性相结合。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在制定相关法律特别是宗教法规时,注意加强对国际人权文书和公约中涉及宗教内容的了解和研究。《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得到实行。同时,中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国情社情和宗教状况。信教公民是少数,大多数人不信教,这是中国在宗教方面的重要国情,也是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重要不同之处,制定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五是注重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中国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扶持或压制某种宗教。政府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是平等的,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也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区别或受到歧视。各宗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也不管它是本土的还是国外传入的,都是平等的,在政治上、法律上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其他宗教享有特权。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公允态度,也防止了某一宗教利用政权排斥其他宗教的可能性。通过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六是注重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国不断完善宗教立法,初步确立了宗教事务的法律制度框架。除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律外,2004年,国务院制定了《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其中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是重要的立法目的,并将“保护合法”作为宗教事务管理原则的首要内容予以明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信教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出版宗教书刊、取得法人资格、享有财产权利、参加社会保障、开展公益慈善、进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诸多权利,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防止遭到侵犯,为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制保障。
七是注重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中国,一些少数民族多数公民信仰某一宗教。中国政府充分考虑到并尊重这一特点,特别注重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充分尊重他们的宗教感情和信仰需求。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宗教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宗教文献典籍得以整理出版,宗教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尊重,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在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积极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西部少数民族公民到东部地区居住、就业和求学,当地政府也积极为他们过宗教生活、参加集体宗教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八是注重为宗教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中国政府尽可能帮助各宗教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扩大社会基础设施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覆盖面,着力提高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中央政府积极投入资金,用于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办公和办学条件,专项补助需维修的寺观教堂。地方各级政府帮助宗教活动场所通水、通电、通路,进行危旧房维修改造,改善和优化周边环境。在中国,宗教设施用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用地的重要类型,宗教活动场所用地作为特殊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办理法人登记,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便利条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公共服务。
九是注重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坚决防止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帮助宗教界协调处理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各级政府积极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关系,防止因景区建设、发展旅游等原因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宗教教职人员和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进入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景点,给予门票优惠。各地妥善处理因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而产生的宗教房产问题,宗教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重建等补偿方式,最大限度满足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集中整治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经营”“被上市”等乱象,纠正和治理商业化现象。妥善处理互联网涉及宗教的不良信息,坚决纠正对宗教“污名化”的行为。
十是注重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反过来,这种健康和谐的宗教关系,也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环境。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融洽,宗教界积极参政议政,可以及时反映宗教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社会对宗教持尊重、包容和开放的态度,提高了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各宗教积极开展交流对话,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沟通协商,增进了相互了解和友谊。中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宗教组织的友好交流,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状况。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和灿烂文化的国家,最大的国情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取得的独特经验、走出的独特道路,与中国的文化和国情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十点经验,直接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相关,但挂一漏万,也只是中国宗教政策基本内容的一个方面。中国将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些经验,团结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本文刊载在《中国宗教》2018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