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着力解决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
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条例》修订背景,一是贯彻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也就加强新形势下我省宗教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通过修订《条例》,更好地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实,对于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2017年8月,国务院全面修订了《宗教事务条例》,我省原《条例》有些内容已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有必要修订,维护法制统一。三是适应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宗教领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地方立法层面作出相应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条例》修订过程,省委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照省委要求,及时将其列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根据工作安排,省宗教事务局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方面认真开展我省《条例》修改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19年5月9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反复研究、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期间,书面征求了省委常委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成员意见,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审议。12月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原则同意《条例(讨论稿)》。12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关于《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为依法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关于《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社会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如执法体制不健全、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不够规范,等等。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立法调研、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函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各市县、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专家学者、信教公民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努力取得体现各方面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三是坚持依法立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严格对照上位法,对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确保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省修订《条例》,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条例》对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具体规定,对宗教团体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宗教界房屋因为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情况下的补偿方式等。
在规范和引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地位。规定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强调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三是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有关财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方面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作了规定。
《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申请审批。二是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建设。三是规定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明确了相关办理时限。四是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现代声、光、电等技术合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等。
为保障宗教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职责。四是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假借宗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鉴于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为此《条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修订通过后,有关方面要大力宣传,为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