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堂财务审计的五点建议(上)
2020年11月18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下发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强调了从事宗教事务教职人员必须遵守财务纪律:“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 担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这是国家在规范宗教团体的财务制度、财务纪律做出的最新的、最完善的法律法规。应该引起我们所有教堂的高度重视,并加以实施。
这里,提到了财务审查(以下按我国财务惯例,简称审计),也就是财务审计。年终岁尾,社会各单位的财务年度审计也即将开始,教堂也是应该如此。提到财务审查审计,有一些(不是少数)教堂的负责人可能感觉陌生,似乎觉得教堂应该是传福音的地方、牧师就是传道即可,怎么还有财务审查审计?我们今天就专门来谈谈这个话题。
最近,某市的教堂主任牧师因为会众举报,终因在财务问题上漏洞严重而被市宗教管理部门查处,宗教管理部门和省两会下文停止其工作。其实,这也不是什么新闻,是丑闻而已。因为在我们的各级教会里面真正懂财务管理的牧长为数不多,即使在神学院也是很少接触这方面的知识。这就造成了教堂财务管理的薄弱和短板,也为教堂在财务方面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种种问题,甚至是为贪腐埋下了隐患。谓予不信,请问有多少牧长会看财务报表?有多少牧长对教堂的债权债务、资金状况张嘴就来?有多少牧长不仅把教堂的钱“看住”,而且善于管理?有人会说:这是财务部门的事情,教堂雇佣他们就是替我们理财。是的,那是他们应尽的本分。但是作为教堂的牧长如果连起码的财务管理都不懂,你如何向上帝交待?你如何向会众交待?这不是要求每位教堂的负责人都是财务专家,都是会计师、审计师,而是起码的财务管理常识,属于应知应会的教堂管理内容之一,应该具备。
经上记着说:“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提摩太前书5:17)财务管理,是一个单位最重要管理之一。对于一个教堂来说也是同样重要,应该引起我们各级教堂,尤其是两会领导层面的高度重视,要“善于管理”,不可忽视。而财务管理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重要环节就是财务审计。
什么是教堂的财务审计呢?简单的说,所谓财务审计,是指对教堂的资产、负债、损益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从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目的就是为了真实的反映教堂财务收支各种违法问题、反映教堂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说得通俗明白一点,就是对教堂的财务审查、检查,并得出结论,其实也是对教堂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可能有许多教堂的牧长不了解,这审计可是有法可依的,我们国家有一部法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还有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国家财务审计准则的程序。这可小觑不得!我们爱国爱教、基督教中国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顺服掌权者,要守法,对吧?
教堂,是一个特殊的、非盈利的单位,和那些财政拨款、做生意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司不一样,只是收钱、花钱,不求盈利。教堂的资金大多数来自于会众的奉献,是会众的对神的敬意,也是信徒的血汗钱,应该倍加珍惜,应该为会众,更是为上帝,管好资金、用好资金,须臾不可含糊,更不能出现差错。如果我们的教堂几年、十几年、几十年都没有过财务审计,要是出现问题怎么办?要是被相关政府部门追查怎么办?要是被会众检举到有关部门怎么办?岂不是被动?岂不是被不信的人当做把柄攻击我们?
这也是笔者多年观察教堂发现的一个在管理方面的漏洞。也有点职业敏感吧。今天我们不谈财务审计的专业,不去探讨那些专业的术语,更不是文字游戏,也没有必要。只是提建议,是一个“实战”的实话实说,我作为一个信徒知无不言吧。
下面,就笔者在企业几十年管理方面的体会,结合我们教堂的特殊性和实际,给教堂的牧长们关于财务审计四点建议,供参考。由于文章篇幅比较长,也为了阅读不疲倦,所以我们分两次来讨论这个话题。
一、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
我们的各地、各级教堂制度比较完善,笔者走访了许多教堂,但是极少看到有财务审计制度的,甚至是几乎没有。这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下发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就属于立法了,不是我们的教堂想不想、愿意不愿意制定相关制度的问题了,而且是必须的。所以说,必须建立教堂的财务审计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从依法依规的角度、从教堂自身“立法”的角度确立教堂必须有财务审计,必须经过财务审计的“关”,给会众、给社会、给政府部门一个交待;更是给上帝完美的交待。此项制度应该纳入教堂管理的正式管理日程、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管理流程之中。做到严格执行、必须遵守。如何建立健全教堂的财务审计制度?各地教堂的财务人员应该懂,也可咨询或聘请专业审计人员来帮助。但是不可在网络找一个什么企业或单位的财务审计,依葫芦画瓢,那不行。因为我们的教堂不同于其它社会团体或单位,有我们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教堂财务审计制度建立的具体事项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不做赘述。但是笔者再次强调,教堂的财务审计制度,不是可有可无的,不要以为我们都是信主的,就可以没有制度,那不行。我们基督教从摩西时代就有规章制度的。一个没有制度的教会就会出现混乱,那叫人治,不叫法治。法治也是上帝的旨意,比如“律法”,天主教也称之为“法律”。
教堂财务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可由教堂财务部门起草,并咨询专业人士,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部门,并征得教堂堂委会等部门的同意、公布实施。
下面的建议是教堂财务审计制度必须有的四项内容和一个方法,是重点,也是针对教堂实际情况而谈的。
二、离任财务审计
这里所说的离任,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要求“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这里已经明确就是主要是教堂的法定负责人和财务主要负责人即教堂的主任牧师或长老、行政的财务部长、财务主管等离职的时候,所进行的财务审计。这是教堂,财务审计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特别提醒,我们新接任的教堂的法定负责人,即主任牧师,长老等,不要急于接手前任的工作,而应该在审计报告出来的时候再接任,这样是最理想、最好的;当然由于教堂事工急需,也可以在边交接教堂工作的时候,边组织财务审计,甚至是接任以后在短时间内审计。但是新接任者,绝对不能不做财务审计,也不能到财务部门看看帐,问问有多少钱,简单了事、草草了事,就稀里糊涂的把工作接过来了,因为你不知道教堂的债权债务情况,教堂的资产不清楚、教堂财务方面的“家底”不清楚,教堂财务方面还有哪些问题没解决?教堂财务方面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将来你来解决等等,将来一旦出现问题,要负法律责任的,悔之晚矣。
通过教堂法人代表离任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也会清楚和掌握,前法人代表(主任牧师、长老等)前财务负责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业绩和问题是什么。所以说教堂的法人代表离任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要固定下来,是必须走的一个法定程序。
此项审计建议由教堂所在地的基督教两会出面或教堂的堂委会出面。
离任审计报告如无异议,现任牧师和前任牧师本人、现接任的财务负责人和原财务负责人应该亲笔签字,以表示认可,对结果负责。报告应该至少一式三份:前任牧师一份、现任牧师一份、或前任财务负责人一份、现任财务负责人一份、教堂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三、年终财务审计
顾名思义就是每到年终或第二年的一、二月份一个财务年度结束之后,要对教堂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年终财务审计,或者叫做年度财务审计,既是例行公事,更是必须的财务管理内容之一。
年终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第一是对教堂资金状况进行审计,包括盈亏状况;第二是对教堂的收入、支出进行审计;第三是对教堂的资产进行审计,包括盘点;第四是教堂还应该对于财务民主管理状况进行审计,比如财务报表,收支情况是否按月公布等等。
笔者以为,教堂的年终财务审计,基本上是应该聘请第三方来审计,也就是说聘请专业的审计师事务所或财务公司进行审计,这样的审计公正、公平,也能够清楚的看出教堂的财务状况。审计结束后,审计单位要出具审计报告,并且具有法律效率。
如果两会有审计的能力,或者是考虑到审计费用,也可以采取有两会出面,对教堂进行审计,这也叫做内部审计,这样的审计会节省一些费用,但是不是属于第三方的专业审计,没有法律的效率,也会恐怕有失公允。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吧。
四、专项财务审计
专项财务审计是审计人员对教堂特定事项进行的审核、稽查。比如对教堂动用资金的经济活动审查是否合乎教堂特定的情况、现金业务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某项投资是否合法、有效等等。
专项财务审计不一定是定期的,要视情况而定。比如教堂的基建投资结束后,可以审计;对教堂慈善捐助的情况审计、对教堂固定资产投资,比如购置房产、汽车、设备等进行专项审计、对差旅费等费用进行审计等。主要目的是审查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问题和漏洞。专项审计有的要和其它不同的部门配合。比如教堂建设方面的投资,特别是动用资金比较大的投资,这就要和工程造价评估事务所来结合进行审计,因为这个专业性比较强、这里隐患和问题也容易出现。
这里特别强调:当一个教堂重大基本建设投资,比如建设教堂结束之后,不能就凭着我们的良心、凭着我们的信仰,凭着个人签字就万事大吉,一定要有工程造价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师评估得出结论,开支是否合理,一定要有专项的审计,这是对法律的负责,这是对会众的负责、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上帝负责。
还有一点,就是教堂不能(绝对不能!)动用教堂的公款去搞盈利性质的投资,包括股市的投资等;不能为其他人,包括信徒提供资金、贷款方面的担保;不能把公款挪为私用,那叫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的,严重的要被绳之以法的。这也是审计应该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
亲爱的读者,我们今天分享到这里。请继续关注这个话题。
以马内利!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