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可不可以说善意的谎言?
基督徒可不可以说善意的谎言?这是一个有争议性的话题。一般来讲,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如果深入挖掘下去,都会发现很有价值的东西。今天,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现实中的困难
我们知道:基督徒不可以说谎,因为圣经说:“说谎言的嘴,为耶和华所憎恶;行事诚实的,为他所喜悦。”(箴12:22)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两难的处境”。有时,说实话会伤害人。甚至于在一些极端特殊的条件下,说诚实话很可能就会要了人的命。在这种“两难”的条件下,基督徒应当如何选择?很多基督徒在这种情况下,要么犹豫不决,要么做出冒险的决定。因此,很有必要深入探讨基督徒在这种“两难困境”之中应该如何抉择。
二、什么是“说谎”?
要讨论“说谎”,我们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说谎”。《现代汉语大词典》对“说谎”的解释是:“有意说不真实的话。”然而,如果我们用这个世俗的定义来简单地定义说谎,那么,在读圣经时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说:
1.约瑟试验他的弟兄(创42:7-12)
如果按照世人对说谎的定义来看,约瑟在初见哥哥们时所说的话都是在“说谎”。然而,我们读过约瑟一生事迹的人都知道,约瑟在当时的情况下所说的话并不是“说谎”,而是出于为了试验哥哥们是否对自己以前所犯的罪抱有悔意,是否仍旧对小兄弟心怀嫉妒。
2.上帝教授撒母耳“说谎”(撒上16:1-4)
如果按照世人对“说谎”的定义,撒母耳去伯利恒人耶西家,其主要目的明明是去“膏立新王”,但嘴上却说是去“献祭”。以“献祭”为“幌子”来遮掩去“膏立新王”的真正目的,这不是“说谎”又是什么?而且还是神亲自教授人“说谎”。求主赦免我这样说话!因为,我们知道神绝不至说谎!
3.上帝教授人用“阴谋”取胜(书8:1-8)
当约书亚第二次攻打艾城时,神亲自教授约书亚在城后设伏兵的战术来攻取艾城,约书亚也按照神的指示而行,在艾城后面设置伏兵,自己带另外一队人马从正面佯攻艾城,之后又诈败引敌出城追击。这时埋伏在城后的伏兵就趁虚而入夺取艾城,并放火烧城,让出击的艾城人惊慌失措,最后两面夹击消灭敌人。
“伏兵”、“诈败”这些手段,都是为了诱使艾城的人在与以色列人争战时犯严重的军事错误。在客观的角度来讲,用世俗的评判标准,这样的作法可被称为“阴谋”。难道上帝除了使用这种办法之外就没有别的办法让约书亚攻取艾城了吗?显然不是!难道上帝指使人使用“阴谋”来获取战争的胜利吗?当然不是这样!
这样看来,不是圣经错了,不是上帝错了,而是我们对于何为圣经中所定义的“说谎”在认识上存有偏差!我们把世俗意义上的,表面意义上的,世人对于“说谎”的定义完全等同于圣经中对“说谎”的定义,以至于造成了我们在读经上遇到的这些困难。
因此,我们要认真考虑圣经所定义的“说谎”到底是指什么?圣经所定义的“说谎”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说谎”的概念是否存在微妙的差别?
三、圣经对罪的定义与世人对罪的定义之差别
事实上,神对于许多罪的定义与世人的定义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别。比如说:
1.论杀人之罪
圣经说:“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一3:15)
在世人的观念来看,圣经这话是不能接受的,“恨人”怎么能等同于“杀人”呢?然而,圣经把“恨弟兄”定义为“杀人”不是从表面的行为来定义“杀人”之罪,而是从内心的根源来定义“杀人”之罪。一个人之所以会犯杀人的罪,其源头就是内心对人的深度仇恨。有些罪虽然还没行出来,但已经在内心发生了。因此,在神看来,“恨弟兄的,就是杀人。”
2.论奸淫之罪
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就是犯了“奸淫”,这在世人的观念中也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是神就是这么看人的,因为奸淫之罪的根源就是在于人内心非法的淫念。耶稣说:“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既然已经犯了奸淫,那就是有罪的。
从圣经对上面两种罪恶概念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神对于“罪”的定义不仅仅是停留在行为、言语的外在层面,更是深入到导致这些行为言语的内在根源。因此,神看人是否有罪,并不像人看人,只看表现出的行为与言语。神看人是否有罪,是直接看到人内心深处的意念!所以,圣经说:“耶和华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撒上16:7)神看一件事,不是看人表面的言行,而是看人做这事,或说这话内心动机的善恶。同时,善恶的判断在于神。对于人来讲,一个动机是善是恶,必须把这个动机放在神面前被神衡量。
四、圣经中一些词汇概念的差别
在圣经中还有一些重要的词汇,它们在特定语境中与世人对于这些词汇的定义有着较大的差别,比如说下面两个词汇。
1.认识
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
圣经中的“认识”一词常常有特殊的含义。它不仅仅指认得某人,而且是指与某人有生命连接的关系。
2.跟从
于是,耶稣对门徒说:“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太16:24)
圣经中的“跟从”常常不仅仅是指跟着某人,更是指对某人的委身,也就是相信听从某人的话,顺服某人的意思,做某人的门徒。同样,圣经中的“说谎”一词,也常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说谎”一词存在微妙的差别。
五、如何定义圣经中的“说谎”?
按照世人通常意义上对“说谎”的定义,只要是故意说了与事实不符的话,就是说谎。这个定义虽然“简单明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等同于圣经中所说的“说谎”。但是,这个定义是存在问题的。它的问题是:它只是从言语的表面层次去定义“说谎”,而且这种定义可能存在“断章取义”的风险。因此,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说谎”与圣经所指有罪的“说谎”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所差别。
如果按照“神看人是看内心”的原则来解释圣经中犯“说谎之罪”的“说谎”,那应该是:出于不良的动机,为了达成一个违背上帝心意的目的,而说了与事实不符的话,或者说了违背真理的话。
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定义“说谎之罪”,我们在读经时所遇到的很多困难都会迎刃而解。因为我们不是把一句表面的话语从它所在的情境、语境与说话者的动机、目的中切割出来,断章取义地进行判断,而是结合了当时的情境、语境,并说话者的动机、目的来判断这句话的善恶本质。
我们来看圣经中的几个案例:
案例1:收生婆应对埃及王(出1:15-21)
收生婆所处的情境是一个“神王敌对”的情境。埃及王决意要杀害神的选民——以色列民所有刚出生的男婴。这时,如果她们听从埃及王的命令杀害男婴,那就是罪恶的帮凶。如果她们不听从埃及王的命令,保护了男婴,那就是站在神的一边。显然,收生婆因为敬畏神,选择了站在神的一边,而没有听从王的命令。当王发现以色列的男婴并没有被杀死时,他召见收生婆,并质问她们:“你们为什么做这事,存留男孩的性命呢?”
在当时的情境下,按照埃及王的性情,如果收生婆说出了实情,那么埃及王很可能杀死她们,并要指派更为听从王命令的收生婆来杀害以色列的男婴。为此,收生婆巧妙地编织了一个情景用以回避王对她们的质问。在邪恶埃及王面前既保全自己的生命,又保全了将要出生的以色列男婴的生命。
在这一事件中,我们从动机、目的来分析,收生婆当时所说的那些话语是出于敬畏上帝、爱护生命。因此,虽然收生婆当时所说的话与事实不符,但不能被定义为圣经中通常意义上所指的“说谎”。
因此,圣经对收生婆所做的这一系列事的评价是:神厚待收生婆。以色列人多起来,极其强盛。收生婆因为敬畏神,神便叫她们成立家室。(出1:20-21)
案例2:妓女喇合保护以色列探子(书2:1-7)
喇合用她的话巧妙地把追杀以色列两个探子的追兵引到别处,保护了以色列两个探子的生命。圣经《希伯来书》11章31节评价喇合时,说:“妓女喇合因着信,曾和和平平地接待探子,就不与那些不顺从的人一同灭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喇合对追杀探子的追兵所说的话是因为她明白以色列的神是真神,并且有无比的大能。而且,以色列的神已经定意要把耶利哥城交在以色列人的手中。与以色列对抗只有死路一条,唯有离弃本民族的假神,投靠以色列的真神,她的人生和家庭才有出路。因此,她和平地接待了探子,没有把他们交给不顺从真神的本族人。在“敌对真神”与“归顺真神”之间,她选择了“归顺真神”。
因此,从动机目的的分析来看,喇合对追兵所说的那些话,不能被定义为圣经中通常意义上的“说谎”。另一方面,说实话也不一定就是合乎上帝的心意。我们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3:多益告密(撒上22:6-10)
结合《撒母耳记上》21章的内容,多益报告扫罗的事显然是事实,多益说的是实话。然而,在那种情况之下,对扫罗说这种话,只会方便扫罗加害大卫与他的朋友。因此,多益虽然说了与事实相符的话,实际上却是站在了邪恶的一边,站在了神的对立面!因此,大卫在诗篇52篇中说:(以东人多益来告诉扫罗说:“大卫到了亚希米勒家。”那时,大卫作这训诲诗,交与伶长。)勇士啊,你为何以作恶自夸?神的慈爱是常存的。你的舌头邪恶诡诈,好像剃头刀,快利伤人。你爱恶胜似爱善,又爱说谎,不爱说公义。诡诈的舌头啊,你爱说一切毁灭的话。神也要毁灭你,直到永远;他要把你拿去,从你的帐棚中抽出,从活人之地将你拔出。(诗52:1-5)
可见,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下,有一些表面上的“实话”在神眼中却是属于魔鬼的“谎言”!
要判断人内心动机的“良”与“不良”,人做事的目的“是否符合神的心意”,不能用世俗的标准来衡量,而必须在神面前被衡量。一个人如果不明白神的心意,他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者“好心办坏事”。只有真正深刻明白神心意的人,才有可能凡事行在神的旨意中。
六、律法的“通常适用”与“特殊变通”原则
在旧约时代,神赐下律法给以色列民。这律法是神对人的心意,是人正确生活的“说明书”。当耶稣论到律法时,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
耶稣将神设立律法最根本的精神表达了出来,那就是:上帝制定一切的律法给人,背后最根本的目的与精神就是叫人要“爱神爱人”。因此,一切律法细化的条文都是体现了“爱神爱人”的根本精神。
在通常的情况下,人只要按照律法的条例来行事为人便能达成爱神爱人的生活状态。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人若严格遵守了律法字面的意思反而会损伤到神制定律法的根本精神。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人应该怎么做呢?
在圣经《马太福音》12章1-8节中记载安息日的问题。按照神给以色列民律法的规定,圣殿中的陈设饼只有祭司才可以吃。以大卫当时的身份,按照律法明文的规定,大卫和跟随大卫的人都不可以吃这“圣饼”。然而,大卫是一个真正明白神心意的人。他知道神设立律法的精意是要人爱神爱人。在他逃避扫罗追杀的过程中,那一次,他们到了一个地步没有食物可吃,在他们面前可以获取的食物只有圣殿中的“圣饼”。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大卫有两种选择:1、严格遵守律法字面的意思,就是饿死也坚决不吃“圣饼”。2、为了保全他与跟随他的那些人的生命,从神设立律法的根本精神出发,吃了“圣饼”。
显然,大卫选择了后者。在那种两难的情境下,大卫没有迂腐地按照字面的意思去严格遵守律法,而是超脱了个别律法条文字面的意思,直达神设立律法的根本目的。满足了神对人的心意。因此,耶稣在评价大卫所做的这件事时,他说大卫是无罪的!(太 12:7)
在《路加福音》 13章10-17节记载了安息日治好驼背女人的故事。法利赛人自称严格遵守上帝的律法,严守安息日。因此,他们“一刀切”地规定在安息日什么工都不可做,包括医病。在此,管会堂的人指责耶稣在安息日治病是犯了安息日,然而,耶稣却当面指出这些唱着“属灵高调”却对人毫无怜悯、假冒为善的法利赛人、文士之流对待自家的牛、驴都好过对待自己的同胞,令这些人自觉羞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神按照“爱神爱人”的根本精神所设立的律法条文是针对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生活而适用的,但在一些非常的情况之下,如果严格按照律法字面的意思来死守律法,反而会损伤到神设立律法的根本精神时,人就应该选择满足律法精意的做法,而不是迂腐地按照字面的意思去死守律法。这是耶稣给我们的教导。
“特殊变通原则”在定义“说谎”这件事上的具体应用,至少有两种情况。也就是说:至少在这两种情况下,看似“说谎”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圣经所定义的犯罪性的“说谎”。
第一种情况是:在神人对立的战争时期,或类似的特殊时期,对敌对神的一方使用战略或战术上的欺瞒,以达到成就神的旨意,胜过邪恶势力的目的。第二种情况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在确有必要的时候,为了显明人内心的状态,而虚构情境试验他人,以显明人心。
在以上两种情况之下使用“欺瞒”或“虚构”的手段,应被归于“灵巧”、“谋略”和“智慧”的范畴,而不能被定性为“犯罪”或“说谎”。
你去打仗,要凭智谋;谋士众多,人便得胜。(箴24:6)我差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所以你们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太10:16)
七、“特殊变通原则”会否成为犯罪的借口?
前面我们讲到神所设立的律法在通常情况下都是适用的,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本着神设立律法的根本精神来有所变通地运用。有人会担心:如果这么讲,给律法的普遍适用性“开了一个口子”,会否导致人都倾向于往这个口子跑呢?也就是说,由于人的罪性,人很可能会滥用“特殊变通”原则,把自己本不属于“特殊情况”的事件,也归为“特殊情况”来处理。
客观地讲,确实存在这种风险。因为圣经说:“人所行的,在自己的眼中都看为正,惟有耶和华衡量人心”(箴21:2)。由于人带有罪性的自我中心倾向,人很可能在判断自己是否是属于特殊情况时,给自己更为宽松的标准。因此,基督徒不可滥用“特殊变通原则”,在使用这一原则时要特别谨慎。绝不可以用“特殊变通原则”作自己犯罪的“挡箭牌”。因为圣经说:“我是那察看人肺腑心肠的,并要照你们的行为报应你们各人。”(启2:23)
结语:
如果从世俗、表面的层次去定义“谎言”,也许很简单。但是,何为神眼中的“谎言”却并非那么简单。本文并没有对“基督徒可不可以说善意的谎言?”这个问题给出确定的回答。因为,何为“善意”,何为“谎言”都需要放在神的面前被衡量。本文只是通过列举圣经中的一些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再结合圣经总体上的原则与精神,对圣经所定义“谎言”的本质给出一些思考。期望这样的思考对读者在分辨何为“魔鬼之子的谎言”,何为“上帝之子的灵巧、智慧、谋略”上有所帮助。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上海一名基督徒。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