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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财务管理“二十个不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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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信仰中从旧约所罗门建圣殿开始就讲到了教会对于财务的管理。如列王记下12章11节:“把所平的银子交给督工的,就是耶和华殿里办事的人。他们把银子转交修理耶和华殿的木匠和工人,”12章14节至15节:“乃将那银子交给督工的人,修理耶和华的殿。且将银子交给办事的人转交做工的人,不与他们算账,因为他们办事诚实。”这里讲的是银子(资金)用来在上主殿里办事,不要算账,因为他们是诚实可靠的。主基督在金钱和恰当地使用金钱上讲了很多。他教导我们不要过分强调金钱的重要性,但是他也教导我们不要低估金钱的重要性。到了现代,这就成为了教会的财务管理。

我们知道:上帝拥有一切;一切都从上帝而来;我们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都归上帝所有。这是我们信仰中关于金钱和财产的三个重大原则。就是说,教会的财务管理“与众不同”:是为上帝管理财务的!

为上帝管理财务就是看住钱袋子吗?不是的,那是守财奴。而且教会的财务只靠守,是守不住的,而是要“用制度说话”,重在管理,而不是单纯地看住钱、守住摊儿。我们要依教、依法、依规做好教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为此,笔者曾多次在福音时报发表这方面的文章。此次我们再议这个话题。

2022年2月1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第18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已经一年多了。各地大多数基督教两会和教会已经为贯彻执行18号令举行了财务管理的培训,使教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教会的复兴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经上记着:“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你若遵行我的道,谨守我的命令,你就可以管理我的家,看守我的院宇;我也要使你在这些站立的人中间来往。’”教会的财务管理就是替上帝管理祂的家,所以我们要遵行祂的道,也要遵纪守法。财务管理稳则教会稳,财务管理乱则教会乱。财务管理是教会管理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是重中之重。笔者结合自己走访过的数百家教会,通过了解的情况,和为有的基督教两会培训教会财务管理的课程,针对教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归纳、总结、提出教会财务管理的“二十个不准”,以供参考。

由于本文篇幅较长(一万多字),为了方便阅读,故分为两次与各位分享。

我曾经在一个两会关于财务培训的讲课中说:教会的财务管理实际主要是教会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我们所讲的教会财务管理不是讲教你怎么做帐、怎么设立科目、怎么去缴税的具体财务事项,而是讲原则的管理、大方向的管理。今天我和各位分享的也是这样一个原则,我们所交流的就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宏观的、中观的,而不是微观的。

一、不准白条子入帐(顶库)

“白条子”是对正规票据而言,即不是正规的票据。白条子是我们教会财务中很难避免的会计事项。当教会用一张白纸完成了相关的账务管理,但是并没有正规票据,这种情况就叫白条入账,也叫做白条子顶库。这是不正规不合法的。在会计领域中,白头票据,非法便签等就叫白条子。把相关的收入支出账款或者是领发货品字样写在一张白纸上作为税票并使用,是不合法的。

但是对于教会这个特殊的组织来说,真正做到完全杜绝白条子很难,比如教会在地摊上、在小超市、小摊贩购买的卫生纸、蔬菜、文具、水果等零星购置和信徒奉献款收入等,真的是无法开具正式票据,就会出现白条子现象。

笔者曾经和一位统战部副部长交流过,他也有同感。

对此,大多数教会只能是多人签字而已,其实这也是白条子啊!禁不起规范的检查。怎么办?尽量避免吧,能开具正式发票的就开发票、奉献款收入使用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的统一收据等,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教会就是一个特殊的宗教组织。

但是对于较大数额的资金应该是绝对不许以白条子入账(顶库),这是违法的,不可触碰。对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对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或完善白条子的现象。

二、不准坐支现金

什么是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就是收到现金(主要是奉献款、教堂的收入等)以后不往银行存,直接从收到的现金中开支。比如,收到奉献款后,恰好教会要购买物品,就直接打个欠条,取走现金的行为就是坐支现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上述五种收入构成了教会的主要资金来源。

教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堂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堂的现金收入(奉献款等)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为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就是说要先入帐,然后再支出,这样的流程必须要走。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教堂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帐。坐支简单的说是挪用收入款,其罪名就是挪用公款。

三、不准超过规定或核定的库存现金

教会都有保险箱,是存放现金和重要文件、物品的工具。但是保险箱不一定是“保险”的,有一定的风险。为此,库存现金是有限额的,实行现金管理的教会要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比如说就是1000元,那就只能在保险箱里面存放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现金,不得超过。这是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是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教会如因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

这里要注意:有的小教会(活动点)没有保险箱,也不会按照核定金额存款,但是要及时入帐、送到银行去,不可以拿回家去“保管”在个人手中,那样,性质就变了。

四、不准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支出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包括下列类型:

(一)举行宗教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以及水费、电费等日常性支出;

(四)进购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

除此以外就是不合法的支出,不得循私情,或碍于面子、碍于领导的批准而违心的受理给与报销。

这里之所以强调“不真实”,就是不符合实际的报销,比如用一元钱购买的,谎报是两元等行为。如何识别呢,那就要根据市场的实际价格了;还有出差补助,几天就是几天,不能虚报等。

还有,不合法的支出也不可以报销。这点,也是教会财务管理人员比较头疼的一件事。坚持原则吧,得罪领导;不坚持原则吧,违法。只要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职尽责吧。

五、不准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等帐目的登记工作

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稽核工作岗位的规定,如果既管钱款,又管复核,显然容易作假,所以会计法在本条要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是指对本单位的各种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后,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的保管,如果允许一个人既管理一个单位的现金,又保管会计档案,显然容易在现金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会计法对此予以禁止。

这方面在社会上有的单位就出现过问题。

说的简单点就是出纳人员一般是和现金打交道,比如: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而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一般是由会计来进行的,这不属于出纳的工作范围,这个就是财会上的不相容职务,其作用就是防止出纳或会计人员有舞弊的可能。就是说,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六、不准把现金或转帐支票预先盖章存放

有的人图方便,把取款、付款的凭据事先盖好章放着,这样的危害很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这个是出于安全角度考虑的一项必要制度,如果一旦丢失或被盗会给违法犯罪之人留下缺口,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

1、支票由出纳员或教会指定专人保管;

2、空白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分人保管;

3、支票和印鉴下班时必须存放到保险柜内,并保管好钥匙,长期放假期间保险柜和财务室应该贴封条;

4、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

5、加强支票、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七、不准将会计档案和财务章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教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批准

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教会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而要求的。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教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这些记录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等。可分为纸质的会计档案和电子版的会计档案。这些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携带到教堂外部的,甚至只能是在财务主管部门的办公室或档案室查阅;而且不是谁都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需要时必须经过教会主要负责人或堂委会、执事会的管理组织批准。

当然,如果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检察机关、宗教主管部门需要那是要依法办事的,也要走程序。

财务的电脑主机应该有开机密码,财务档案应该设置二次加密口令,防止有人复制拷贝;同时,电脑财务档案要有备份,以防主板或CPU等出问题数据丢失。

为了财务的安全,财务章是不能随身携带到教堂以外的地方的。

八、不准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使用教会的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

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性的财务纪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应当经本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的大额支出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挪用教会资金属于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的。有的人就曾经因为挪用公款被判刑。

即使教会负责人要把资金调动,也要按教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走流程,不可因为“长官意志”而随意支出。

 九、不准吃、拿、卡、要或暗示、刁难到财务报销或领取按流程应支付款项的同工或客户

有的教会财务部门的同工是挺“牛气”的,因为他们负责报销支付的权利。个别的是门难进、脸难看,刁难合理合法的报销;有的会一拖再拖,迟迟不给报销,个别的会和报销人员提出这个、那个的私人非分要求,尤其是对于教堂在基建方面的重大投资,会出现对乙方(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吃、拿、卡、要的问题。

这样以权谋私既不符合圣经真理,也不符合财务管理的纪律,应该杜绝。

十、不准出席或接受与教会结算有关的单位、个人的吃请、消费或财物

这个问题和第九个不准有些类似。是指我们教堂在重大投资当中,比如说建教堂,涉及到百万千万元,乙方即建筑施工单位会请吃、请喝,组织活动或送实物、现金,组织旅游,有的甚至送银行卡、奢侈品等讨好财务负责人或具体同工,这是绝对不允许接受的。

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人家请客送礼岂是白白的吗?都是有目的的,他怎么不给教会的平信徒送礼、请他们吃饭呢?笔者在退休前曾经在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有一次听说施工单位要请我们财务的全体人员去吃饭,我当时就告诉他们的负责人:今天晚上如果你们去吃饭,明天你们全体都写辞职报告,结果他们没有敢去。这种事情同样不能在教会发生。

好,我们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

“主人说:‘好!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我们教会的管理者要忠心,也要懂管理、懂财务。愿我们的各级教会都能够为上帝理好财、做好管家,教会更加兴盛!愿赐平安的主随时随事亲自给我们平安,愿主常与我们众人同在!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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