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自杀必然不得救吗?
近日,郑少秋大女儿郑安仪在美国自杀的事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而从新闻报道看,郑安仪的遗体是在教会探访时被发现的,由此可见她是一位主内姐妹。因此也引来不少基督徒的关注。
其中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作为基督徒为何还会自杀,轻生的基督徒能不能得到拯救。无论是历史或是现实中,有基督徒自杀是不可回避的一个事实,这是人性的软弱所造成的。而至于能否得救的问题,则一直充满了争议。比如在南京大屠杀中拯救了无数中国人的女传教士魏特琳,晚年因为郁抑症而自杀。虽然她的见证很美好,但很多教会并不大愿意宣传,就是因为轻生的问题。
在教会传统中,自杀一直都被视为干犯“不可杀人”诫命的大罪,因为“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心。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心,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自杀违反对生活的上主的爱心。”(摘自《天主教教理》2281-2283条)
因此自杀等同于杀人,是一件严重的罪行。而在传统教会当中,自杀者一般是不能进入基督徒的墓地安葬的,是被弃绝的举动。当代绝大多数教会也对自杀持批判、否定的态度。从实际效果看,这种教导确实挽救了不少生命。比如有位姐妹就曾作见证。说自己曾经对人生充满了绝望,想要自杀结束生命,但又想到自杀者会下地狱,出于恐惧,才放弃了这个念头。因此她现在也感激当时教会肢体在自杀态度上的坚持,才没有让她做出疯狂举动。
虽然自杀是一件大罪,但上主又是慈爱,因此有人认为有些情况下的自杀是可能得到原谅与宽恕的。大公教会就曾指出:“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者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可见当基督徒患上了严重疾病或遭遇难以应对的试探时,选择自杀是可以理解的一种行为。
前者最为典型的当属魏特琳,她因为见识了日军的暴行以及遭到的毁谤,而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后来在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选择了自杀,这种情况在当前教会中是存在的。有些肢体自杀,都是在患病的情况下做出的。
而在历史上的教难时期,有些基督徒忍受不住外界残酷的虐待,可为了坚持信仰,采取了自杀的方式解脱。这种做法虽然存在争议,但却可能获得谅解。比如初代教会的圣露琪亚,为了避免被逼迫者玷污,就选择了自杀。可她的行为被教会所肯定,将其封为圣徒。
总之自杀是严重的罪,但其原因比较复杂,我们不能轻易论断他们必然就下地狱,因为这是上主的权柄。对于自杀者,一些神学家就指出:“不应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上主能够运用唯有祂知道的方法,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机会。教会需要为自杀者祈祷。”
对于自杀者,与其争论他们能否得救,更重要的是怀着同情和怜悯的心,为这个可怜的灵魂献上祷告,也为其陷在悲伤和痛苦中的亲友祷告。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福建一名基督徒。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