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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离开教会,也不要成仇人

今天得知了一件事情,让我无比诧异。某市两会在今年年初招了一位国内知名神学院的毕业生,主要负责办公室的收发文件和写材料、通知文这类,其职务像是办公室的文员,平日里偶尔给她安排一场讲道,整体侍奉不是很累。刚开始两会给她租房,每个月工资3000元。工资虽然不高,但也是当地的正常工资,并没有故意压榨她。

本来一切在正常运转,直到10月31日,这位年轻的姊妹提交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提到三个问题:一是“自本人入职以来,贵单位一直未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贵单位至今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三是“贵单位至今未对本人在工作任务中的发票予以报销”。她意思很明了,首先是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对自己予以赔偿,最终商议赔偿的金额是2.3万。

随后,我咨询了相关牧长,确认下她提到的这三条是否属实。牧长称,对于签订合同的问题,并不是两会不愿意和她签订,两会也曾多次提出与她签订合同,但对方都称自己的毕业证(社会大学的毕业证和神学毕业证)在老家(不是本省人),要邮寄过来。虽然两会说复印件就可以,但她也一直没有出示,考虑到她是神学生,应该值得信任,外加其它事情一忙,这件事情就被搁置了。对于缴纳保险的问题,在聘用时双方就已经明确,一年后缴纳。至于发票报销的问题,一次有两人到市两会有事情,刚好他们都在外不在两会,办完事后就让这位姊妹带他们去吃了便饭,花费78元,是该姊妹垫付的。而教会是两个月做一次账,一直还没有报销。

有人会问,这位姊妹究竟是不是神学生呢?既然拿不出毕业证书,会不会是假冒的呢?刚开始我也怀疑过,但后来我联系了她那一届的神学生(也是我的同学),证明她确实是该神学院的毕业生。

据说,她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被牧长提醒后就闹了这么一出。当然,也许还有其它原因,我们对这事件本身不做过多评价。只是从结果来看,我们毕竟在教会,即使真的想要离开曾经侍奉的岗位,也不要闹得太僵,甚至像仇人一般。

该姊妹本来要以上述原因为由,要该两会赔偿她4万多元,最后商议赔偿她2.3万。该市两会牧长不想把事情闹大,对两会和教会形象不好,就决定协商解决。该姊妹虽然最后确实拿到了这些钱,但影响终究是不好。

在教会侍奉,有些情况确实和社会上不同,就比如签订合同和保险的问题。说实在话,我在教会全职侍奉三年多,实习期三个月,从第四个月开始缴纳保险,但直到现在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外人可能会认为这不正规,也不是说这就是正确的,但教会有教会的特殊情况。关于报销的问题,说实在话,虽然我们的工资不高,有时候给教会做事或者买东西什么的,一些金额小的费用也就没有报销,这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我们要适当的理解教会的做法,当遇到一些看似不好的情况时,难道要一直诉讼,让教会对自己赔偿吗?从法律上讲,或许能胜诉,自己也得利了,但从信仰的角度来看,这是没有必要的。如果对方欺瞒了自己,就另当别论了,可这些事是事先谈好的,再有这样的行为就不合适了。

因此,劝勉各位侍奉同工,不论是对方还是自己的原因,即使真要离开教会,也不要弄得太难看,甚至撕破脸皮,毕竟我们是主内的弟兄姐妹,是一起侍奉主的人。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江苏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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