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会及其相关机构属于社会非营利组织。教会领取薪金的圣职人员有基督教两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其他人员;教会的牧师、长老、传道人等其他人员。那么,他们需不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答案是很明显的: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计算方式
我们先来简单的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概念和起征点,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相关规定,是合法纳税、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这个数字意味着,如果你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计算时,远不止这么简单。你需要理解“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它是在你的收入基础上减去以下部分后计算的:
基本减除费用:固定的5000元/月。
专项扣除:通常指“三险一金”等基本社会保障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婴幼儿照护(2022年新增)这七项。
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中国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采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圣经中关于“依法纳税”的教导
这是所有信主的人、读过圣经的人都知道的,也是一个老话题。但是你若不按主的教导去行,那就是故意的了。
关于是否应该纳税,主耶稣回答“这样,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太22:21)这说明,钱币既带政府印记,政府就有权征税;属灵权柄与世俗权柄互不冲突,信徒对两者同时负有义务。
使徒保罗的劝勉:“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5-8)政府是神所设立、为赏善罚恶的“佩剑者”,纳税是基督徒“顺服权柄”的具体表现。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此成为后人的榜样。马太福音记载了耶稣和彼得之间关于纳税的对话,表明主有权利不纳丁税,但祂为了不绊倒别人,就宁可舍弃自己的权利。信徒在不否认主并不违反道德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顺服属地的权柄,而不要“触犯他们”。这里表明祂真是万有的主,荣耀的君王,连鱼和钱都听祂的话;并且祂所说的话绝不落空。说不该纳丁税的是祂,说拿去作税银的也是祂;主乃是活的律法。主说不做,我们就不做;主说做,我们就做。一切都在于听祂。每一次当我们听主的话而行时,祂总是顾念到我们的需要,道成肉身的神子尚且主动履行并不绝对必要的税项,信徒更无理由推辞。圣经从未赋予信徒逃税特权,反而以“良心”、“见证”、“顺服”三重理由要求“该纳的尽纳”。
三、基督教传道人超过个税起征点,应不应该纳税?
因为这里有一个几乎是普遍存在的、不可回避的现实:比如一个基督教的负责人会在本教堂领取工资,同时也会在基督教两会领取一份工资,甚至有的还在其他的教堂领取一份工资,还有的会在神学院等处又领取一份工资。这样叠加起来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数,那就应该依法纳税。
我们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无分职业。还有《宗教事务条例》第59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9条均明文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只要月收入(含工资、讲道费、奉献补贴、稿酬等)减除法定免征额后仍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必须申报并缴纳个税,无任何宗教身份豁免条款。
我们从信仰层面来看必须纳税,圣经既以“顺服”、“见证”为理由要求纳税,传道人若利用信徒奉献的免税心理避税,既触犯法律,也损害福音信誉,与“作群羊榜样”的职分相冲突。
因此,传道人收入超出个税部分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答案只有一个:应该纳,且必须主动、足额、按时纳,遵纪守法是荣耀神的。
教会与传道人的诚信,是福音的“推荐信”。在普遍担心“宗教敛财”的社会氛围里,一张完税记录比千言万语更能显明“我们是无亏的工人”,否则也易在教会形成“灰色文化和地带”;守法纳税则使“良心无亏,凡事按正道而行”。
我们面对教会一些传道人收入的实际情况,不能故意假装不知道。一旦卷入逃税处罚,不仅经济受损,还可能失去宗教活动许可证,连带信徒聚会场所都被波及,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不按规定缴纳个税的后果是严重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行政处罚
· 逾期申报罚款: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滞纳金:如果逾期申报的同时还有应纳税款未缴,将从滞纳之日起(通常是申报截止日的次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 = 滞纳税款 × 0.05% × 滞纳天数。
· 偷税处罚:如果通过虚假填报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手段少缴税款,在补缴税款、滞纳金之外,还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影响
个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会被纳入信用记录,可能影响你的纳税信用等级。这可能会对未来的贷款、出行甚至职业发展造成不便。
3.刑事追究
对于故意违反税法规定,恶意欺骗、隐瞒相关事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不可避免的被革除圣职,从此以后再不可以在教会服侍了。
如何合规缴纳个税与风险防范?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办法:
· 依法如实准确申报信息。
· 对收入负责:确保填报的综合所得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传道收入等)真实无误。
· 对扣除项负责:专项附加扣除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切勿听信网络上的“退税秘籍”虚假填报。税务部门拥有完善的数据比对系统,不实申报很容易被发现。
· 严格遵守申报期限。
· 牢记个税年度汇算的办理时间(通常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时完成申报。建议设置日历提醒,或关注税务部门的官方通知。
税收是“第二奉献”——它转化为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惠及邻舍。基督徒既被吩咐“爱邻舍”,就没有理由拒绝这一最制度化、最普遍化的“邻舍供应通道”。从国际通例与长远宣教方面来看,在德、北欧等地,教会成员须缴“教会税”,国家代征后返还教会,成为牧者薪酬与慈善事工的稳定来源。中国虽无此制度,但只有先成为“守法公民”,未来才有对话空间争取更合理的宗教税收政策。
“纳粮给凯撒”与“奉献给上帝”并不对立,而是同一颗顺服之心在两重权柄下的自然流露。传道人若希望会众“甘心施舍”,自己就当“甘心纳税”;传道人若希望荣耀天父的名、教会复兴、信众信服,就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教会若期盼社会尊重,自己就当先做“无愧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不是外在负担,而是内在敬虔的必然外显,也是基督教会在地上最基础、最持续、最有说服力的公共见证。
一些教会领袖的个人收入渠道比较多,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这些收入渠道特别具有隐蔽性,甚至对于不了解教会内幕的税务机关来说也是一笔糊涂账。但即使这样,传道人也不能在那里“得了便宜还卖乖”偷偷乐,必须纳税。如果传道人的收入结构复杂,对税务问题不了解,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委托专业的税务顾问、正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我们要明确,宗教团体、包括基督教堂、基督教两会、神学院等非营利组织向个人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并不享受免税待遇,仍须由支付方按月预扣预缴,个人年终再汇算多退少补。若个人拒不汇算、少申报收入,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已有两处以上因工资未汇算被处罚的案例。
因此,基督教活动场所不是法外之地。所有的传道人,不论收入来源是教堂、基督教两会还是神学院,只要合计收入超过免征额,就必须依法合并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