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问候亲爱的弟兄姊妹在基督里平安!我们继续聊关于遵纪守法的系列话题,今天聊的是关于教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教会的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虽未专门针对教会教职人员或教堂制定特定条款,但在维护社会秩序,包括教会正常信仰活动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等诸多方面,与基督宗教活动及相关人员存在着广泛且紧密的关联。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对教会教职人员行为的规范与约束
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教会教职人员不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如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或进行恐怖活动。此类行为将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如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抵御境外渗透:教会教职人员若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委任教职,可能构成《刑法》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
第三,非法传教与宗教活动,关于这方面涉及到我们教会的实践,后面我们有详细的分析。
第四,教堂财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边界
首先要明晰教会的财产管理责任:教会教职人员需依法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宗教财产。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违犯《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或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其具体内容为:
1.职务侵占罪
牧师、长老、教会管理人员等利用管理教会财产(奉献款、房产、物资等)的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教会财产(如重复报销、虚构项目套取资金、私自转移奉献款、公车常年为个人使用等),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参照《刑法》第 271 条)
2.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 272 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笔者认为,教会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挪用教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经营、借贷给亲友等,如将奉献款转入个人账户炒股、购房、偿还个人债务等,也将触犯该法律。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 163 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条也跟教会有关:教会管理人员在教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场地租赁等活动中,收受承包商、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等,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规发包工程、高价采购物资、重大建设项目不依规招投标等),将受到该法律的制裁。
4.贪污罪
《刑法》第 382 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这条法律仅适用于教会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特定人员(如管理国有资产的教会工作人员),一般教会工作人员不适用此罪,因为他们不属于公职人员,但是适用职务侵占罪。
5.其他相关罪名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 162 条之一)。教会财务人员为掩盖经济犯罪事实,隐匿、销毁教会会计凭证、账簿等,均属于这项罪。在教会的实践中有的教会负责人擅自涂改账目、从会计账簿中抽取不利的凭证等,都是违法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教会工作人员未经许可,利用教会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如非法销售宗教用品、举办收费活动等),就触犯了这条法律。个别教会传道人就是因为此项罪被判处7年的徒刑。
逃税罪:宗教教职人员须依法纳税,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可能涉及《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基督教是社会非盈利组织,教会领取薪金的圣职人员,如基督教两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其他人员;教会的牧师、长老、传道人等其他人员,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这样强调是因为他们当中有的人是从基督教两会、教堂领取多份工资,综合起来是应该纳个税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这个数字意味着,如果你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要求
备案与合法运营:基督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完成主要教职备案程序,若违规任命或未办理备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相关责任人可能因违反《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被追责。
对于涉外宗教交往:教会教职人员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从事违法活动,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出入境管理和国家安全的相关条款。
7.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行政法与刑法的联动:《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要求(如备案、资格认定)与《刑法》形成互补。例如,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
公益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需遵守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需注意《刑法》中关于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的规定,确保活动透明合法。
关于这方面要注意: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宗教活动,须提前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所有捐赠须开具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及时入账并纳入场所对公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或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
场所财产和收入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宗教事务及公益慈善,不得私分、挪用或用于营利性投资。
特别提醒:教会的慈善行为必须与宗教信仰传播严格分离,不得以救助、资助、服务为条件要求受助者信仰宗教,不得在救助物资、服装、旗帜、场地陈设上出现宗教标识或发放宗教宣传品,不得借机传教。
总之,《刑法》通过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间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和场所的活动,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框架。我们教会的教职人员和场所的负责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十、《刑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法传教的处罚
我们重点说说这个话题,因为这一项法律法规,如果我们不遵守,就会影响教会的正常秩序,甚至遭到处罚、被关门的处理。
什么是非法传教?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非法传教。
利用宗教进行非法传教、组织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教育,可能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非法传播宗教信息)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条款。
非法传教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宗教秩序,还可能危害社会稳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明确其认定标准,并依据最新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处罚。本文结合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现行《宗教事务条例》、《刑法》,对非法传教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基本如下。
非法传教行为的核心是违反国家宗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或超出法定范围开展宗教传播活动。结合实践案例与法律规定,其主要认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是场所违规类传教
1.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开展传教活动,包括在广场、公园、车站、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进行传福音。
2.未有宗教场所许可证而私设聚会点等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或擅自兴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并用于传教。
3.租借房屋、网络空间等为非法传教提供固定活动场所,或利用公益慈善场所、教育机构变相开展传教活动。
第二,主体与行为违规类传教
1.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如没有取得长老、牧师、教士或传道员职务,没有备案的人擅自组织、主持宗教活动或开展传教。
2.未经批准跨地区传教,或擅自从外地邀请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传播活动。
(1)关于跨省传教
由“出发地省级宗教团体”和“目的地省级宗教团体”双重同意,双方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拟停留一年以上者,还须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信息迁移,管理职责同步转入目的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 。
(2)省内跨设区市传教
省内跨区传教需经“出发地市宗教团体”和“目的地市宗教团体”同意,双方市、县两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若停留一年以上,由目的地宗教团体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完成信息迁移 。
(3)市内跨县(市、区)传教
经“出发地县宗教团体”和“目的地县宗教团体”同意,双方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即可 。
补充要点
凡举办“超过场所容纳规模”或“在场所外”的大型宗教活动,须提前30日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公安机关意见,批准后方可举行 。
任何环节均不得“私自传教”“私设聚会点”,否则按《宗教事务条例》第73条处罚 。
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编造歪理邪说进行传教,或宣扬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的言论,是违法刑法第三百条的;若在邪教活动中同时煽动分裂国家、颠覆政权或侮辱诽谤他人,则按刑法相关规定数罪并罚。
4.以经商、旅游等名义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培训、朝觐等活动,或协助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传教,是违法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培训、朝觐等活动,或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至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传道人出境的问题,最近各地有新的规定,应咨询宗教管理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基督教两会,履行手续方可出境,否则就是违法。
第三,传播方式违规类传教
1.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或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思想。
2.擅自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或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进行非法传教。特别请注意不要接收或从境外带进来这些宣传品。
3.以捐赠、资助等名义向非宗教团体、非宗教场所提供宗教性资金,支持非法传教活动。
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参与邪教或非法宗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第四,没有资质和资格的传教
一个传道人如果没有正规的传道人资质和资格,那就要涉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了。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已经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仍然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比如有的省规定连续两年不参加省基督教两会的神职人员的培训、考试、不报备,那就失去资格了,这叫做“脱教”。“脱教”的人有的是正规神学院毕业的,有的以前就是牧师或者长老,但是他不参加省基督教两会的培训,也不报备,那他就失去传道人的资格了,那就属于非法传教。
在我国,教会的传道人、牧师等宗教教职人员依法进行备案,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未按规定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个人和组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是依据多层级法律法规建立的制度,其主要法律依据是:
· 国家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需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对备案的具体程序、管理和注销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 地方法规:各省均依据国家法规,制定了本地区的宗教事务条例或备案实施办法。
· 操作细则: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会发布具体的备案程序规定,明确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
这样规定的核心目的是:
· 规范管理,保障合法性:备案是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框架内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 确认身份,维护权益:完成备案的教职人员,其身份得到法律认可,可以依法行使主持宗教活动等权利,并接受法律保护。
不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不依法备案或备案时弄虚作假,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对个人的影响:无法合法开展活动
未完成备案的人员,不具备法律认可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因此不能以教职人员名义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如果假冒教职人员进行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对宗教团体的处罚:面临行政处罚
负责为教职人员办理备案的宗教团体,如果不履行备案责任,将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包括: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情节特别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能被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甚至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
有的非法聚会场所的资产有被没收的可能。
3.其他关联责任
如果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为其主要教职(如主任牧师)办理任职或离任备案,场所自身及其负责人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教职人员如果涉及未经批准跨区域从事宗教活动等其他违法行为,也将依法受到处理。
给教会及教职人员的建议:
1.主动学习法规:教会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应主动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及当地的宗教事务条例、备案办法,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办理流程。
2.确保及时备案:教会在认定教职人员后,应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20日内)启动并完成备案程序。
3.咨询主管部门:对于具体操作细节或特殊情况(如跨区域活动、主要教职任职等),应提前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咨询。
2025年6月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非法传教相关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主要适用于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违规情形:
第十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实施非法传教行为的,可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非法传教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一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聚焦宗教活动的合规管理,对非法传教的行政制裁作出专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传教行为如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
《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如借宗教名义骗取财物;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如侵占宗教场所财产;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民事责任
非法传教行为对公民、法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依照《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程序与责任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的程序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确保程序合法。
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非法传教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其监护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若非法传教行为涉嫌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刑事犯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今天我们暂时分享到这里,请继续关注下篇。
愿赐平安的主随时随事亲自给我们平安,愿主常与我们众人同在!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