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 复兴教会”系列谈(十一) 教会与《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作者: 毋忠毅
来源:福音时报
2026-01-05 1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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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候亲爱的弟兄姊妹在基督里平安!今天我们来谈谈将于2026年2月1日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教会的关系。

在分享这个题目之前我们来分析一下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

最近,一个地方的执法部门要求全地区的各个市、县、区的教会都要到他们指定的审计公司接受财务审计。官方指定的这个审计单位,审计费用要比各个教会自己找的审计机构高出很多。因为整个地区的教会都到一家审计公司去进行财务审计,且要求带着会计账册去,而不是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比较麻烦、时间也长。为此各个教会都非常不乐意,也有意见和质疑。但是也无奈,因为人家是行政执法单位啊。

当该地区的基督教两会负责人向我咨询这个事情的时候,我当即告诉他:这件事情是不对的!

根据相关法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强制教会到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这种做法限制了教会的自主选择权,并可能破坏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

对于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审计基本上有三种:

一是执法部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根据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并可组织审计。宗教、财政、税务等部门可以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委托或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委托”或“组织”不等于强制。

如若有行政执法部门“指定”,是否违法?是的,涉嫌违法。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审计,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指定”某一家垄断。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精神,这种做法属于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破坏公平竞争。有地方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明确规定,审计经费由民宗部门承担,并由其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这也避免了向被审计单位摊派费用。

二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进行的审计。这种情况的适用对象有限。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如果教会接受了并使用了大额财政拨款或专项资金,那么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直接审计,并拥有包括封存资料在内的强制权限,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直接执行,或由其选聘外部人员参与,本身不存在“指定”的问题。但如果要求教会自行委托一家被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出具报告,则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三是因基督教两会的要求进行的财务审计。基督教两会可依据团体章程、教内具体的实施细则等内部制度,要求教堂报送账目、配合审查,并可提请第三方审计。教堂如拒绝,基督教两会可给予“教内惩戒”(如暂停牧师讲道安排等),但无法直接强制,因为基督教两会本身没有公法意义上的“审计启动权”,只能在章程授权范围内做内部监督,或向有执法权的机关建议启动审计。

那么,教会遇到上述情况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和途径呢?

教会的审计是必须的,比如教会负责人离任审计、年终审计等。但是如果遇到强制指定审计事务所的情况,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首先明确要求性质:向发文的政府部门(如宗教局或审计局)提出书面询问,要求其说明本次财务审计的具体法律依据、经费来源,并出示要求指定单一事务所的正式文件。

2.正式提出异议与申诉:

·行政申诉:如果该要求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指出其行为涉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规定。

· 纪检监察举报:如果认为存在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嫌疑,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 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因为不服从“指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登记证书),可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采取行动前,建议你确认和准备以下几点:

· 明确“审计”性质:弄清楚本次审计是基于《宗教事务条例》的年度监督检查,还是针对特定财政资金的专项审计。

· 核对经费来源:确认审计费用是由政府预算承担,还是需要教会自付。如果是后者,政府强行指定则更不合理。

· 保留书面证据:妥善保管政府部门下发的所有通知、文件,以及沟通中的书面、邮件记录。

总而言之,政府有权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但以行政权力强制指定单一审计机构缺乏法律支持。

回到我们今天的话题,从以上不难看出这里就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的监督,而在2026年2月即将实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恰似针对这类执法的法规。

下面我们简要的了解这个新的法条。

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解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现实的行政执法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 "四乱" 现象,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我们基督教会也程度不同地会遇到此类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强监督、规范行为。

2.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保障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构建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使被执法人(包括我们教会有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和作用。

4.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如在知法中不能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和执法的偏差等,为公民、法人和包括教会的其他组织提供更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意义和作用

1.该条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内容,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

2.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条例明确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3.促进和保障执法能力提升,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核心内容

这个条例是新的,我们对其了解和掌握,对于教会的工作和维权很重要。

1.总体定位与原则

该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规范监督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工作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三大原则,兼顾纠治问题与提升执法质效的双重目标。

2.监督范围

政策落实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执法主体与人员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严查无资质执法、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及乱收费、乱罚款等乱象。

程序合法性监督:包括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权使用是否适当、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

制度执行情况: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

3.监督方式创新

分类监督机制:采用日常监督(如案卷评查、执法评议)、重点监督(挂牌督办涉企典型问题)、专项监督(针对特定领域突出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社会参与渠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参与监督,并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收集公众反馈。

技术赋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精准预警和实时监督,推动全国行政执法信息一体化建设。

4.监督处理与协作

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取督办函、监督意见书或政府决定书等分级处理措施,并建立与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的联动机制。

将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体系,强化问责导向。

四、与教会的关系分析

1.法律适用范围:该条例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未直接涉及宗教事务或教会组织。其监督对象为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授权组织,不包含宗教团体。

2.间接关联场景:若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宗教场所管理(如土地征收、消防检查等),包括我们上述说的强制到一个指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的事情,相关执法行为需符合本条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此时,教会作为被执法对象,可依据条例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3.这个条例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监督,避免了过去行政执法没有监督的随意性,这是我们教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就是说你作为政府管理宗教部门的执法单位,你可以执法,但是你也要守法;如果不守法,那就有监督的法条来制约、纠正你。

4.该条例看似约束行政执法部门的,实际与我们这些“被执法”的基督教活动场所也有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的各级教会负责人要学习和理解该条例,这样有助于我们不被“欺负”,被冤枉时可以依法提出。

五、《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是我们教会依法维权的有力武器

2026年2月以后,教会若再遇到“被审计”“被处罚”“被关停”之类的不合理、不合法的“高强度执法”,可以把条例当成“四步打法”:

一是先问对方“有没有执法证件”。

监督条例第12条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主动亮证、全程记录。教会可当场录像取证,若对方拒不出示,直接构成程序违法,可拒绝配合并投诉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是再问“有没有文件”,“文件是不是盖了章”,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

监督条例第18条明确,凡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口头通知、电话指示、微信群里的“领导指示”一律无效;教会可要求书面决定,否则可视为无效执法。

三是要求“裁量基准”公开。

条例第22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把裁量基准、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在官网和办公场所公示。宗教部门若临时加码(如“奉献款超过×万元就必须审计”等),却拿不出公示依据,即构成“随意执法”,教会可提起执法监督申诉。

四是善用“执法监督投诉”双通道。

为此,监督条例第30条、第35条设了两条快速入口:

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执法监督科)书面投诉,7日内必须受理,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执法监督”专席转办,投诉内容自动同步到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逾期不答复可升级督查。

教会只要把现场录像、书面通知、执法人员姓名、执法日期四类证据一次性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就必须启动“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果书面答复教会;若认定执法违法,可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句话:2026年2月起,宗教事务部门对教会作出任何不利决定,都要先过“监督闸”。教会不必再“找关系”,也不需要忧虑,更不要惧怕,只需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把程序瑕疵钉死在证据里,就能让违法的执法行为“胎死腹中”,而不再敢“随意执法”“人情执法”“潜规则执法”“没有监督的执法”,以维护我们圣教会的合法利益,保障教会在法治的道路上爱国爱教、荣神益人。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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