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金锦萍教授:目前国内从事公益慈善的几种途径
在江苏省举行的首届宗教公益慈善培训班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教授介绍了目前国内从事慈善的各种途径,有直接捐赠、间接捐赠、公益销售促销、企业的社会责任部门、成立基金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公益信托、社会企业等创新形式。
(1)直接捐赠:即不成立慈善组织,也不通过慈善组织对于受助对象(个体或者群体)直接进行资助或者帮助。
这是中国民众比较接受的方式,特别是从“郭美美事件”以来,所引发的对慈善组织的普遍质疑,很多人就只相信自己的眼睛,尽管有时自己的眼睛也会骗人。比如今年广西的“杨六斤事件”,6岁丧父,母亲带着弟弟改嫁后,他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后,他靠着每个星期从堂哥那里领的10元生活费兼零花钱独自生活了四年。经媒体曝光后,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杨六斤个人账户爱心善款暴涨,但也有媒体说他不是最惨的,媒体在报道的时候进行了夸大的处理,相信自己的眼睛也不是真实的,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很多。
直接捐赠的好处是:捐赠人本身就是执行人,自由度大,可以与受助者直接沟通,监督成本低。但是它比较大的缺点是:在于临时性和随机性,隐含着不公平性,大量的社会资源可能会集中在一个个体身上,而忽略了和他处于同样困境的其他人;不利于对于公益项目进行长期管理和规划,不利于独特的公益追求和品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属于传统慈善范畴;非专业化运作,可能会解一时之困,但不能帮助这个人成长。所以直接捐赠并不是最好的方式,但捐赠的含义是自愿的,取决于捐赠人的意愿。
(2)间接捐赠:将资金等财产捐献给业已存在的慈善组织,通过慈善组织去从事慈善行为。包括三种: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和设立公益专项基金。
非定向捐赠在捐赠时不指明捐赠人意愿,在善款的使用上灵活性高。这是慈善组织非常欢迎的,因为他们可以通过专业化的加工,将资金应用到一个好的公益项目里,但是对于捐款人,他只能选择自己更喜欢哪一个慈善组织,在善款的使用上不能显明个人偏好。
间接捐赠的另一种是定向捐赠,指捐赠人指定捐赠意愿的捐赠,例如善款的受益人以及善款的使用方向。定向捐赠的有点在于:可以充分体现捐赠人的意愿,还可以节约成本,让善款有各自的方向。但是它也有缺点,比如善款过于集中在某些媒体曝光较多的对象上,而不为人所知的地方,善款会比较少。比如在汶川地震发生时,媒体集中报道了北川中学,善款就一直往那里流动,就容易忽略其他地方。为避免这个,金教授建议,可以在捐赠善款时,写明如果这个地方的善款已经够用,可以转移到也发生了类似问题的其他地方,将善款用得更好。
公益专项基金,在美国也称为捐赠人专向基金。是指捐赠人不仅指明捐赠意愿,受赠的慈善组织设立独立账户或者财务科目对此基金进行管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目的。
民政部对于公益专项基金的法律界定(《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三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公益专项基金可以设立在企业中,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途径;可以设立在事业单位之中,例如学校、科研机构等;可以设立在社会团体之中,例如宗教协会、社工协会下设许多专项基金会;还可以设立在基金会之中,包括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也可以设置,但是不设立在任何组织之中,直接委托受托人进行。
公益专项基金是一笔财产,有特定的使用目的,在使用的时候受到这个目的的限制,没有独立账号,需要考虑资金数额、制定章程文件和监督规则,以及设立管理团队等。公益专项基金优点很多,缺点是有资本维持制度,就是说资金会有起码的资金要求,还有行政开支,法律上会规定每年的公益支出占整个基金的份额,但是对于财产来源比较特定的基金会,如果每年的公益支出过高,就会给基金会造成压力,在这个问题上,财产使用规定就需要具体考量;除此之外,成立基金会还要经过繁琐的登记程序。
而成立基金会,可以选择成立公募基金会或者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能否筹到善款在于基金会的能力,比如基金会的公信力及知名度等,还有很多在公众行为上的规范,比如要公开善款、公布资金用途等。
金教授建议,宗教界组织要做基金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先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有一些特定的捐款人支持,先做出一些公益项目出来,之后再考虑做成公募基金会。
(3)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创造”,以“民办”区别于“官办”,以“非企业”区别于活跃于市场的营利性主体。现在的一些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学校和医院等就是以民非的形式登记的,它还需要有一个更加宽裕的政策空间。民非,比如民办学校,很多人都办得像企业一样,赚了很多钱,甚至上市了,这就违背了它的非营利性原则;而一些养老院,也会收取一定费用,但是比较低,很多人也认为它违背了非营利性原则,金教授说,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很多误会。
民非和基金会不同,基金会没有收费,而民非设立后,有些要收费,比如养老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可以供选择的创业途径,是一种事业,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这点与基金会一样,创办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关注和解决社会问题,创办者不进行分红。创办民非不是投资行为,而是投入行为;如果这个组织解散了,遣散员工之后还有剩余财产,创办者也不能拿走,需要转归到与原来的民非目的最相近似的慈善组织或公共机构里,所以它等于是资产锁定,除正常工资外,不能进行利润分红,薪资水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在法律上会有规定,以防止隐形的利润分配。
民非和事业单位、非营利的公司和社会企业都不同,民非不像事业单位一样,受到国家很高的重视和支持;民非也不是非营利公司,民非有特定的活动领域,不是非营利就是民非;民非也不同于社会企业,社会企业可能会分红和营利,但民非不存在分红和营利。在公益性捐赠上,有一项政策------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目的在于鼓励公民捐赠,但目前民非基本上不能拿到。再者,民非依托于基金会也能得到特定捐款,但是比较受限制,这涉及到民非和基金会的关系问题,两者之间需要保持良好的关系,不然很难继续合作,所以,比较好的方式是,民非也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金教授认为,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变得越来越陌生的时候,需要通过社区服务机构来为社区做贡献,这就需要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慈善机构来做。所以现在需要大力发展的是民非组织,在事业单位之外,由民间力量来兴办,通过民间的治理机制,持续不断地向社会提供他们需要的服务,政府可以对他们提供财政支持或者采购他们的服务,这种思路应该建构起来。
除了上述方式,公益慈善组织也有创新形式,如公益信托,找到合适的受托人,将资金给他,可以自主命名,然后设立一个文件来规范这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相关部门来审批它的通过,只是美丽的条文,尚无成功实践。
还有一种是社会企业,基金会拿出资金,设立投资主体,这个公司由基金会全额控股,这个公司就变成了社会企业,也涉及到分红,不过资金会用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资产是锁定的,这种社会企业在英国很多。尽管是企业化的运作方式,但它的社会意义非常大,不是以追求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社会企业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也要维持自身的发展,本身要具备造血功能。不过社会企业只是美丽的舶来品,尚需本国化努力。
金教授勉励宗教界人士:“毋以群疑阻独见,毋以己意非人言,毋私小惠伤大体,毋借公论快私情”。金教授认为,做慈善也是一样,初心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从事慈善者在这个过程中也能提升自己,是一种双方的拯救,由于公益慈善本身的特写,它在社会中会一直存在,并且发挥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