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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种教会治理模式看今日教会的治理

治理教会,是伟大、神圣、崇高的事工,又是非常艰巨复杂的事工。无规矩不成方圆,虽然我们每个神的儿女都活在神的爱中,但也应该有规有矩的去生活去侍奉,因此教会的治理模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需要我们去探讨,需要我们去执行。圣经说:“但基督为儿子,治理神的家;我们若将可夸的盼望和胆量坚持到底,便是祂的家了。”(来3:6)教会在表面上是由工人、长老和执事们在治理,实际上是神的儿子耶稣基督透过人在治理,教会的主权握在主的手中。治理教会是神给祂的儿女重大的圣工。

教会合一是神的心愿,也是真正的神的儿女的盼望,而教会合一的拦阻却是非常大的,除了因教义上的相争不一致外,还有在教会的组织形势上(教会的治理上)也是有很大关系的。现今很多教会中存在许多混乱的问题和现象,大多是教会治理模式上出了问题,或者是因治理不照真理而行,造成在信仰上、道德上、侍奉上的混乱。所以,教会要在真理的轨道上快速并正常的发展兴旺,就要在治理上下功夫。近年来各地新兴教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表面上看很复兴,但时间长了,人数多了,教会能否像刚建立时一样稳定和健康呢?由于教会在治理模式上的杂乱和盲目,给很多教会带来了混乱的局面。今天有很多教会的负责人实施的都是“一把抓”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造成很多潜在的危机,常常会出现“杂乱无章”、“山头主义”、“大家长制”等负面思想,也会出现牧者出现精力不够,权利的盲目使用,事工分配不明确带来搭配的混乱,甚至造成教会分裂等违法犯罪行为。好的治理模式不能使教会复兴,但坏的治理模式一定拦阻教会的复兴。目前,有四个基本的治理模式,即:主教制、长老制、会众制和无治理制这四种,下面将分别讨论。

一、主教制

主教制是把一切权柄赋予主教的治理制度称为主教制(或监督制)。形成于二世纪,到中世纪逐渐完备,是历史上最悠久的模式。采用主教制的教会有天主教、东正教、新教的圣公会、部分信义会及某些东方较小的古老教会。以主教、司铎(神父、牧师)、助祭(执事)三级圣职为核心管理教会。主教(或牧师)有权施行一切圣事,为教区之首。主教品位又细分为一些非品位性级别,如大主教、都主教、枢机主教等。司铎协助主教管理教务。

在主教制里,长老、执事等其他人都是协助者而已,决定者是牧师自己。支持者认为主教制有很多好处,因为牧师权柄很大,大家都要顺服,信徒一般不会有争端发生。另外在行政效率上通常也比较好,毕竟一人决定,接下来就大家执行,不需经过反复冗长的开会决议。在主教制之下,几乎不太可能发生“赶牧师”的情形,因为不管是长执还是会友,都没有那么大的权力,但恐怕牧师赶会友,反而是可能发生的。

但也有反对者认为这种体系太过形式化了,它似乎偏向强调职份过于担任这职份的人,而在新约中,权柄只会加给那些属灵上合格担任这职份的人,一个人的所是所说所为所信远比他的职份更重要,且恩赐、品格决定职份。假如教会的牧者不是一个“节制”者,各教会牧师因为缺乏监督单位,很容易会发生弊端却无人监督考核。因此,有些走主教制路线的教会,会有“层层主教”监督的情形在。各教会牧师虽然有权决定很多事,但教会之上还会有其他组织,如:区会、总会,进行层层管制。但即使有层层监管,但各教会牧师的权柄还是很大,一旦走偏,还是很容易发生极大的伤害。最出名的就是天主教的神父娈童事件,这在全世界都层出不穷。在主教制体系的教会中,强烈要求信徒要顺服权柄。这时会很容易有弊端发生,特别是神父、牧师本人行为不当时。另外,异端邪教也喜欢走主教制,特别是异端很多都没有层层监督的观念,几乎都是老大一人说了算,在缺乏管理监督之下,再加上教会又非常强调权柄与顺服,绝对的权力必带来绝对的腐化,各种性与金钱的丑闻就很容易层出不穷。主教制在第二世纪是唯一的教会组织形态,当然主教制能有效地抵制异端,保守教会的合一,与真理的纯正,但我们也不能以为这是教会中惟一形态,圣经里也没有描述任何高度发展的治理方式,更没有命令教会要保持这一方式。

二、会众制

会众制形成于宗教改革时期的独立教会和再洗礼派运动。“五月花号”清教徒在普利茅斯和马萨诸塞发展出公理会教会,广泛传播于新英格兰各地。采用会众制的教会有浸信会、公理会和神召会等,以及不少独立教会。会众制强调个别信徒所扮演的角色,将权柄摆在地方教会会众身上,除了地方教会具有最高权威以外,在地方教会之上再也没有别的权威。会众制有两个基本的观念:自治与民主,自治:是指地方教会乃独立与自行治理,没有任何外来的势力可以指挥地方教会的行动。民主:指地方教会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对教会事务发表意见,拥有和执行职权的是会中的每个信徒,权柄不能专属于某个人或某一群人,君主体制(主教制)和寡头体制(长老制)均不能取代个人;其次,会众系统的民主原则,也是指教会之间的联合会,要由教会的代表们来做决定。使用其治理模式的主要宗派有浸信会、公理会和大部分路德宗教会。

主张会众制的人提出许多的论据,以便希望使这种治理形态成为典型的合乎圣经的治理模式。

1.从使徒行传中看出一切的重要决策是由全教会的会众来做,并选出人来担任职份。如马提亚的选举(徒1),第一批执事(徒6:),保罗、巴拿巴向全会众报告(徒14:27),全会众差保罗与巴拿巴去耶城摆平割礼问题(15:23),同样地耶城全教会来回应(15:22),至于各城立长老一事,他们认为虽是使徒按立,但可能是全会众一同选举。

2.耶稣的教导似乎与主教制和长老制那种特殊的领导地位相对立(路22:25-27,太23:8),一个领袖其实就是众人的仆人,倘若一个领袖牢记他们是由众人所选出并且要向他们负责,那么必会培养出一种正确的服事观。耶稣也教导不要去要求特殊的待遇和头衔。

3.另一个原因,是耶稣和保罗教导说,管教会的权柄,是属乎全教会,而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耶稣对处理一个犯罪的弟兄的讲论中,最后的管教执行者是教会(太18:15-17),保罗也是让全教会赶出那乱伦的人(林前5:2,林前1:2)。

4.保罗的书信是写给教会全体,而不是一个人或一群长老,又有时个人书信就是个人的而非某教会的领袖。

有资料显示,例如上海一个教会说自己采用会众制原则,但实际上决定教会事务或者弹劾、罢免牧师的权利竟是由牧师指定的“同工”开会投票决定。问题就出在这里,当处理一些实际问题比如聘任、罢免牧师上形同虚设,只是为牧师的霸权多了一道挡箭牌。而不明白圣经真理的一些“同工”,因为软弱基本上都是人云亦云,不愿得罪牧师随伙作假。加入教会的会众要签订协约,比如必须要“委身”本教会,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其他教会聚会。比如只能在本教会“十一奉献”,不得私自奉献给其他教会,必须先通报教会,由教会出面安排,只能接受本教会牧师的教导,任何与本教会不相符的观念都要被纠正,并要学会顺服权柄,不然轻则不被承认会员,重则离开教会。

也有反对者说,会众制漠视了使徒与使徒的代表们在教会中的权柄,又比如耶路撒冷大会,只是代表们参加,并不是所有信徒参加,某些信徒对真理不是很清楚,还处于婴孩阶段,比如属肉体的哥林多一样,这种的会众制恐怕就很难说是好的治理方式了,像哥林多教会若没有圣灵藉保罗的督责会如何呢?民主未必就一定能代表神的心意,教会若能让神作主是最好的。另外,所有的圣职人员都是神的拣选,并不是按着人意选的。

三、长老制

长老制的主要代表性教会是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长老是教会的代表与治理者,但是他们并不强调某一个人的职份,只是强调一种代理机构的权柄(长老们的议会权柄,他们强调的是一连串执行这权柄的代表性组织,其主要职份是长老。)他们认为圣经里使用的长老大部分是复数,而且何事他们都要经过商议。

“长老”这一职位在古代世界便已普遍存在,不仅在以色列古时有长老(出12:21-22,18:12-23),在外邦世界以色列的邻国,以及新约时期的希腊罗马均已出现长老这一职份,他们在一些宗教或社会范围内行使作领袖,执掌司法以及处理民事的职份。

旧约时代,以色列国一开始是族长制度,一家之长,担任治理全家,比如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而等到以色列下到埃及多起来时,那时以色列家人数众多,又没有有君主与祭司,那时便是由以色列各家所推选出来的德高望重有才干的人作长老,形成长老团(众长老)来治理以色列民,也做以色列民的代表(出4:29)。

在以色列王国以前,地上的行政司法任务,大多由长老们处理,在摩西时期,他们是很重要的一群,他们在以色列家作代表(出5:29),为以民预备逾越节筵席(出12:21-22),甚至后来被神的灵充满,帮助摩西治理以色列民(民11:16-17)。

到了君主时期,地方行政与司法权仍然掌握在长老会议手上,大卫带口信与礼物于犹大各城长老(撒上30:26),此举表明他的有效统治有赖长老们的声名诚信。

王国以后:民间的长老以及长老制度仍然保留,在被掳与归回时期长老们仍存在(结8:1、14:1、20:1-3,拉10:16)。

到了耶稣时期:长老和文士、祭司、官长们相连(太16:21),长老、祭司长文士,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太21:23、),这里看见长老在处理耶稣是主的教会问题上,与文士、祭司长并行,有时也与官府并列,到底他们的职责是什么呢?在米示拿的公会一文,及死海古卷的昆兰苦修团体规章中发现:每一个犹太社群各有其长老议会,除了一般行政监督外,还代表会众与罗马政府交涉,但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司法;他们是律法及其传统解释的监督人(太15:2),负责对违法者施法和惩罚,这些长老议会中最重要的是设于耶路撒冷的公议会,由71名委员组成,是全国的终审法庭。

在基督教徒的社群中:在耶路撒冷教会中,很明显提到了三种的执份,即使徒们,以及六章的七个执事,还有11:30节提到了教会的长老们(把钱送到众长老那里),耶城教会不久便有使徒、长老、执事这三种职份,而且很明显“众长老”,后来使徒保罗在所建立的教会中也选立长老(14:23)。

在使徒期长老是如何设立的呢?我们能明确的是,保罗在教导提多与提摩太时,提出了长老当具备的条件,其实如何选出是由会众投投选,还是由使徒自己观察设立,那么在圣经中的长老的任务是什么?从保罗与彼得的教导中,可以看出来:①教导会众(提前3:2)②照管教会(提前3:4)③牧养教会(彼前5:1-4,徒20:28)④为病人代祷(雅各5:17)⑤保守信仰上纯正,维护教会的纯洁(徒15:2\6\22)。

认为这种的治理方式是合乎圣经的论点:

1、教会的大会会议如耶城的大会,由长老与使徒所构成的会议来决定了教会最初一次的章程,面对联割礼派的异端,而且章程的颁布是由使徒、长老及教会的名义,事实在那里开会讨论的人必是一个代表团,因而不可能是所有人的聚会(参徒15章),所以以长老团治理是合乎圣经的。

2、比如圣经中出现的长老往往是复数的,耶城的长老是复数的,以弗所教会的长老也是复数的,可见是一个长老议会,是众长老一同治理(徒20:17-18),又如在安提阿教会中牧会的是几位先知与教师,而非一个特别的主教(徒13:1-3)。

3、此外耶稣选立的是十二个使徒就算彼得是代表,但是彼得也是受使徒的约束,且要被教会差派,被称为教会柱石的也是有三个人(加2:9),所以单一主教制是很难说合乎圣经的。

四、无治理模式

没有治理模式的教会,主要是靠圣灵感动。做任何一件事情或者某个决定时都要寻求圣灵的感动,结果造成教会只有想法没有行动,而且教会很容易偏离方向目标,显得异常混乱。

综合以上所述,哪一种治理模式最合乎圣经呢?我想这是我们每一个神的儿女需要深深思考的问题,每一种治理模式都会有自己的优点和弊端,好的治理模式不能使教会复兴,但坏的治理模式一定拦阻教会的复兴。所以,选择一种治理模式时,既要小心谨慎,又要考虑如何扬长避短,决不能照抄照搬比葫芦画瓢,既要考虑是否能在本地执行,又要考虑所采取的治理模式是否合乎圣经!

参考资料:1、邵老师《教会的组织》

2、《关于会众制的一些思考》

3、《主教制与长老制的区别》

4、《为什么我们是长老制?》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新疆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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