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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和变更登记内容的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自行解散、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宗教活动场所在注销登记后,其原有的房屋、建筑不能再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必要时,宗教事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如果其中有一项内容发生变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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