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宗教事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