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教会有常年法律顾问吗?(上)
经上记着说:“你家里生的和你用银子买的,都必须受割礼。这样,我的约就立在你们肉体上,作永远的约。”(创世纪17:13)阿们!这约,其实就是法起头。从神创造天地开始,人类就有了法。圣经,包括新旧约在内,就视法律为智慧和正义, 并崇尚法治。它重视法律,包括婚姻、财产、诉讼、度量衡、赔偿、审判等规定的很清楚。
圣经视审判为神圣,坚持证据(包括誓言)、公正、严禁假见证、个人责任等审判原则,并反对自己审判自己的案件。圣经中有关法律审判的教导就多大200多处,有的原则至今还在一些西方国家审判的原则中有所体现。据介绍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庭首席大法官的座位上就是圣经里面最著名的摩西十诫。在美国,法庭每次开庭前,都会以这样的祈祷开始:"愿上帝保守美利坚合众国和这个光荣的法庭。"利未记 19:15节:“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等,也如同烙印印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里面。因此说我们基督教是荣神益人、爱国守法的信仰。
新中国建国七十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完善。我们现在已经是一个法治、民主的社会。而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更加大行其道。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我当时在一家国企当法人代表,就为单位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就是单位律师)。之后的合作非常愉快,一直延续到现在保持朋友关系,而且所有官司均保持百分之百胜诉。我是聘请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受益者,所以今天在这里和各位同工,特别是教会的牧长们分享这方面的体会。
单位、组织、企业法律顾问(以下我们简称单位)也称单位、组织、企业律师。主要任务就是为单位从事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我们在日常接触的教会,大多数是没有常年法律顾问的。恕我直言,这是一个问题。什么问题?教会的主要负责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些淡薄,对教会缺乏发展的前瞻性,没有意识到聘请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旦在这方面吃亏了,比如,有的信徒在聚会或活动时突发疾病,甚至造成归天家了。家属找上门来,不依不饶要求经济方面的赔偿;有的教会因为教堂财产发生纠纷,剪不断、理还乱;有的教会还因为建堂问题与地方发生冲突,等等吧,问题出现就措手不知、不知所措,不知道这个官司怎么打、找谁去、如何能依法维权。有的人会说,我们祷告呀。是的我们要求告神。但是神已经为我们准备了现成的恩典呀!那就是律师。神创造一切,难道律师就不是神所创造吗?不是神为我们预备的吗?既然神已经为我们教会预备了律师,那就要去:作为一个教会,必须有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教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好处有四点:
一、有利于教会的良性发展。
有了常年法律顾问,教会会随时得到全面、周到、持续性的法律服务,而不必在事态紧急时四处寻觅律师,有利于教会的良性发展。
现在律师为数不少,但是你不和他们接触,没有日常的交往,就是陌生的路人一样。如果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那感情不一样,对教会在法律方面的服务也不一样,他们会经常的到教会来,与牧长接触,了解情况。这样就不至于出现问题显得手忙脚乱。
二、有利于教会的兴盛。
律师与教会常年接触能充分、全面了解教会的状况、教会作为宗教组织的特殊性、教会信徒的状况等,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能够使双方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高效处理法律纠纷和问题,有利于教会的兴盛。如果教会在出现问题之后临时急急忙忙找律师,往往会找不好切入点,有“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感觉,而且在效率方面也是问题。有了常年法律顾问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提供法律保障。
三、有利于教会的稳定。
常年法律顾问会帮助教会在法律方面把好关、把好脉,不至于出现大的闪失,有利于教会的稳定。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用神的爱感化律师,如果他们还不是信徒,会慢慢接受神、会受圣灵的感动,激发律师的责任心,愿意全力以赴为教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比如教会在建堂等重大投资方面的决策、涉及产权方面的纠纷等方面,律师有诉讼经验,能最大程度降低教会的诉讼风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律师也会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为教会出谋划策、纠正不足、补充完善,当好参谋。
四、有利于教会的福音事工。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会保障教会牧长们专心服事神、牧养会众,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教会上来,不会“分神”。教会将法律事项交给律师处理、省心、省力,依法维权,不会因为法律问题受到干扰,有利于教会福音事工。同时也会客观上增强教会的声誉、信誉,也使得教会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有的教会就在教堂的正门赫然公布教会的常年法律顾问照片和信息,即增强了会众的法律意识和信心,也会对极少数心怀叵测的人是一种震慑和威慑。
由此不难看出,教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和益处多多。那我们的教会还在等什么?
(未完待续,本文作者为辽宁一教会圣宣组同工,谨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各位同工参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