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婚姻家庭系列之五: 幸福婚姻的四个法则
婚姻是由神所设立的,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希望夫妻双方能够在婚姻中变得圆满。幸福的婚姻也是人所需要的,这不仅有利于夫妻双方、家人,也有利于荣耀上帝。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会发现保持幸福的婚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连那些属灵的伟人,也不一定能够拥有幸福的婚姻,比如亚伯拉罕、大卫大卫等人,他们虽然都是属灵的伟人,但婚姻上却不敢恭维。
正是因为他们破坏了神为婚姻所设立的基本要素,所以即便他们是与神最为亲近的世人,他们也要承担破坏婚姻法则的后果。因此,我们作为神的儿女,一定要谨慎自己,活在神的法则中;不然,即便再属灵,也会在婚姻上有亏欠,不能够很好的荣神益人。那神所为婚姻设立的法则是什么呢?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我们需要牢记:
第一,一男一女的法则。神最初造的人为亚当,是一个男人,当神看见他的孤单之后,又为他造了一个配偶帮助他,并把那个人领到亚当的面前。这个人就是夏娃,为女子。而后,我们在亚当与夏娃结合后,也看到了一处总结性的经文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
从亚当与夏娃结合的事例以及紧接着出现的经文,可以很容易使我们知道神为婚姻所设立第一个法则就是,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这是神亲自定下的法则,我们人类要遵守,按照使徒保罗的话来说就是不能男和男的行可耻的事,也不能女和女的行可耻的事,这都是把人顺性的用处用在了逆性的用处上。(参罗1:26-27)因此,我们一定要遵行神所设立的这个法则,才能在此事上荣耀神。(参林前6:15)
第二,一夫一妻的法则。很明显,一夫一妻是相对于一夫多妻、多妾或多夫一妻的制度而言的。那么神所所设立的婚姻是什么样的呢?祂所设立的乃是一夫一妻制度;因为祂只为亚当娶了一位妻子,也只是为夏娃找了一位丈夫;而圣经中出现的亚伯拉罕娶了撒拉之后,再纳入夏加为妾的事情,这并不是出于神的本意,乃是出于人自己的意思,是人小信以及放纵情欲的结果。因此,基督徒一定要知晓一夫一妻,二人成为一体,是具有排他性的,不容有任何外人进入参与。
第三,一生一世的法则。在主耶稣的生平事迹中,使徒马太记载了了关于祂论离婚的教导。主耶稣面对法利赛人关于神的儿女可不可以离婚的试探,祂对众人说得很清楚,祂说:“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从主耶稣的教导中,我们便可以清楚知道人是不能够离婚的,离婚的人是对上帝的亏欠。因此,人应当竭力保守自己的婚姻不被拆散,以至于亏欠了神与人。
第四,有服有爱的法则。对于以上的三个法则,我们听得比较多,也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但是,对于“有服有爱”该如何理解呢?这个法则来自于使徒保罗的教训,他对做妻子的说:“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又对做丈夫的说:“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2、25)
很明显,这里面的“有服有爱”指的就是妻子应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耶稣一样;而做丈夫的应当爱护自己的妻子,如同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一样。对于丈夫应当爱妻子的教导,是人无可争议的;但是对于妻子应当顺服自己丈夫的教导,其争议却比较大。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妻子顺服丈夫并不表示妻子要如同奴隶一样,低三下四地服侍自己的丈夫;也不表示丈夫要辖制自己的妻子。乃表示丈夫是一家之主,是家庭以及对外秩序的维护者,所以妻子应当在这个方面尊重并顺服自己的丈夫。
以上四个法则,是基督徒能以幸福的基本条件,也是基督徒必须要遵守的法则;而且,缺一不可。我们在圣经中看到,那些有着幸福且有见证的婚姻,都是无一例外在遵守此道;比如,以撒夫妻,他们的婚姻关系就是建立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以及有服有爱的基础之上。但愿我现代的基督徒夫妻也能够遵守此道,把神这个古老而又不过时的法则,在自我的婚姻中彰显出来,这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荣神益人。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江苏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