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是关于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进行宗教交往的原则性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有关宗教事务的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根据这些规定,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宗教交往关系实行“三互”原则。关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宗教方面的交往,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